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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分制公司章程(参考样式)农村股分制公司如何拟定?下面是给大家整理采集的农村股分制公司章程(参考样式),供大家阅读与参考农村股分制公司章程(参考样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和《北京市农村股分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商议订立本章程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第二十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二十一条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企业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第二十三条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扩大生产经营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第二十四条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二十五条职工积累基金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划归职工个人名下第九章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合作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企业股分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八条企业设理事会,成员为人借通不得少于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企业的;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
(五)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允许方可通过第二十九条企业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企业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企业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企业副经理(不含企业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企业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为(不得少于3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暂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允许方可通过第三十一条企业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事第十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章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第三十四条企业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第四条企业名称第五条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宗旨和经宫范围第三十五条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分分配第十二章企业章程修订程序第三十六条企业根据需要或者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第十三章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企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月日第六条本企业设立的宗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第七条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第四章企业的设立方式第八条企业的设立方式(新建/改建)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第十条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第六章企业的注册资金、股分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第十一条注册资金:第十二条股分的种类第十三条各类股金的总额:第十四条每股的金额: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十五条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数额,其余部份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者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份;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份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合作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第十六条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七条企业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第八章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第十八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定期向合作股东发布账目第十九条企业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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