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见各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对进行提醒、告诫等问责谈话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季度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无伤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应急处置不力,事故危害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级及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能按期完成的;.非法违法行为严重且打击不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市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不落实或者群众信访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不督办整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迟报、漏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其它市安委会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应根据情况,邀请纪委监委、组织、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参加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约谈实施程序.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批准后,须书面通知到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约谈方根据约谈书面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约谈时,约谈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约谈内容,形成约谈纪要(记录),并及时发送到有关单位第七条约谈情况应在市级媒体上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第八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被约谈方应在约谈后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约谈方(方案内容应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被约谈方应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审批,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约谈方要加强被约谈方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等情形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移交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追究被约谈人责任第十条各地安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H■•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安委会2018年6月26日印发的《安全生产双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