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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高校财务处收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所有事业健康进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关于资料文件精神以及学校财务管理方法关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校属各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不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各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费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履行特定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关于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第二章收费管理工作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收费管理工作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方案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产业管理处、资产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建第五条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方案财务处,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第六条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状况,制定学校收费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
2、争论确定学校行政事业性和社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审批关于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印制、管理收费票据
3、负责核查《收费许可证》,并组织年检工作
4、负责对学校各部门的收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5、受理收费对象的投诉,并责成关于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查实、处理
6、对违反学校收费管理方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关于规定责成关于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7、协作上级教育、物价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收费检查工作
8、履行学校交办的其他关于收费管理工作第三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第七条学校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第八条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资料文件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第九条确因行政管理需要对外提供服务,经过批准,可列为行政性收费项目第十条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提供劳务和场地、租赁、技术服务等活动,经过批准,可列为收费项目第十一条凡正常办理公务、履行签章手续的行政管理事务,一律不得收费凡未经批准、仅为本部门创收的各种收费应一律取消第十二条对本专科生、争论生、成人教育学生、各种培训班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用,由方案财务处依照关于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申办收费许可证对附中、附小、幼儿园和校医院的关于收费,由附中、附小、幼儿园和校医院向关于主管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申办收费许可证,并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其他需经上级关于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收费第十三条对社会服务收费,由实施单位将拟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理由、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建议等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物价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收费第四章收费资金的管理第十四条所有收费必需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未能多收,也未能少收、漏收第十五条各种收费资金必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第五章收费票据的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收费使用的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内部收款收据、税务发票和有价票证第十七条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依法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各种办班收入等,必需使用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原则上可以提供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校不收取管理费第十八条校内各种服务性收费,使用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的内部收款收据或有价票证第十九条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面对社会的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第二十条经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需统一在方案财务处领取关于收费票据,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或自行印制票据社会服务收费所需税务发票由方案财务处按规定向税务部门领购,并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后由收费部门领取使用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领取收费票据或有价票证后,必需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也不得超范围使用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二条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关于规定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定时检查,如发觉有擅自确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收费票据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的,由学校关于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各收费部门的领导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关于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四条全校师生职工或员工均可向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举报违反收费管理方法的单位和个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属实者,由学校赐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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