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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物流有限公司二O**年*月产生外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外资企业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外资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供意见、建议和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股东赋予监事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外资企业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礼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第七章财务、会计与税务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第五十条外资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公历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五十一条外资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帐簿、报表均用中文书写,也可根据股东的决定用英文书写外资企业应在注册地设置财务会计帐册并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外资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外资企业所有的物资出售和购入情况;
(三)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和转让情况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交易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计算10第五十三条外资企业在中国银行或者由其他可经营人民币和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查通过第五十五条外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法,依章按时交纳各项应缴税金和申请减、免税项第八章利润分配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在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应当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再也不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董事会自行确定第六十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11第九章职工第六十一条外资企业职工的聘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外资企业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制定执行第六十二条外资企业所需要的职工,由外资企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第六十三条外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外资企业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第十章工会第六十四条外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六十五条外资企业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协助外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活动第六十六条外资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外资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福利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外资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福利等问题可在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第六十七条外资企业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外资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第六十九条外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资企业应终止并进行清12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提前终止经营;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外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导致外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七)外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八)破产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
(二)、
(三)、
(五)、
(六)、
(七)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第七十条外资企业依照上条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七)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董事会决定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董事会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外资企业财产进行清算第七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礼聘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外资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13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七十三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第七十四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应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优先支付第七十五条外资企业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份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第七十六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股东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第七十七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第七十九条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第八十条本章程于2022年3月1日由股东在陕西省**市签署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4股东(签字)20***年*月*日15XXXXXXXXXXX物流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省…市投资设立外资企业一一************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或者“公司”),并为其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外资企业中文名称为***********物流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法定住所为**************第三条外国投资者的名称、法定地址为*******集团有限公司(*************Company)(以下简称“股东”)力卜.****************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第四条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资企业承担责任第五条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第六条外资企业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权对其一切资产进行自主的支配和管理第七条外资企业根据业务发展和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在中国的其他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第二章宗旨、经营范第八条外资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利用国外先进的建设、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引进国外雄厚的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发展,繁荣经济,实现股东收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第九条外资企业经营范围是**************************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第H^一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股东认缴的出资及出资期限股东应于外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到2022年9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缴足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投资总额超出注册资本金的差额全部由股东或者外资企业负责通过合法途径筹集第十三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减资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经股东允许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全部或者部份股权,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股东缴付出资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份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股东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份的股权,亦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外资企业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允许,股东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者再质押股东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合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外资企业的全部或者部份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向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金融机构、公司或者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四章股东和董事会第十七条外资企业仅有一位股东,故不设股东会下列事项由股东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外资企业
(一)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外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外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由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外资企业设立董事会,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董事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其职权范围主要包括如下
(一)负责与股东联络沟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外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外资企业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外资企业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职员,以及董事会规定的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外资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均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为4年,经股东继续委派可连任股东有权随时撤换董事如董事席位因董事退休、辞职、生病、无行为能力、死亡或者因原委派方免除董事的职务而浮现空缺,则股东应委派一位继任董事,其任期为所替任的董事剩余的任期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是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表行使职权,直到该董事长恢复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二条股东在委派和变更董事人选时,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暂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外资企业所在地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在召开董事会议前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并写明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满足上述法定人数及出席人员要求而召开的董事会及在此董事会上作出的决议无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七条董事因事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八条涉及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
(一)外资企业的章程修改;
(二)外资企业的终止、解散;
(三)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五)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六)股东确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涉及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方可作出
(一)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制订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五)决定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通过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职员以及高级顾问;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三十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事项均需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将为有效之决议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次须作详细准确的记录,整理成文,并由出席的全体董事或者代理人签字,记录用中文书定由外资企业存档,任何董事可以随时查阅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外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外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外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设总经理一位,由股东推荐,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均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第三十四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持和领导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外资企业、对内作出经营决策总经理改变或者行使其职权不得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外资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外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外资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外资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外资企业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七条经董事会礼聘,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外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内兼职,不得参与与外资企业有商业竞争的行动第三十九条总经理下设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由董事会礼聘、任免,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领导下分管外资企业的工程技术、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第四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解聘程序与聘用程序相同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监事会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股东委派,一位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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