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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立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承受委托,对建立工程投资、工程造价确实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效劳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老实信用的原那末,不得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发展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视管理工作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视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视管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根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分等情况应当做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赋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赋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盛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视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附那末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立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方法》(建立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本方法施行前建立部的规章与本方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第四十四条本方法第九条第
(二)项、第
(六)项和第十条第
(一)项、第
(五)项的规定,暂不合用于本方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发展改制的单位国清[xx]6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基建投资管理体制尚处于转型阶段,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还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为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安康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口999]9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清理目标和要求,经国务院允许,现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标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法律标准、政府监视、行业自律”的模式,建立和完善行业管理体制,明确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社会功能和地位,强化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立,把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行业协会来完成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让行业协会切实肩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加强行业制度建立,提高行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制度根抵上,按照清理整顿和标准管理的要求,尽快制定统一的行业职业准那末、执业规那末和收费标准;建立完备的考试和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完善行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资质管理;明确执业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标准和约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三、各类执业机构要与挂靠单位脱钩,并分类发展标准化管理所有从事中介效劳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51号)精神,与其挂靠单位彻底脱钩,特殊是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律要脱钩改制,转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除按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发展标准外,要承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统一管理要采取措施,打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市场上的行业垄断和部门封锁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二二年六月十四日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迅速,在效劳社会主义经济建立,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不及时加以整改,势必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康运行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安康开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那末,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承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第一,标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那末发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标准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视、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效劳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继续执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者撤销
(二)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第一步,1999年年底前,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集中清理统计,分类处理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标准的中介机构拟予保存;凡重复设置、业务穿插的中介机构拟予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的中介机构拟予撤销详细方法另行制定第二步,拟保存、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2000年第一季度内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再也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者痕迹,未经批准也不得冠有“全国”、“中华”、“中国”字样第三步,2000年上半年内,标准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发展,国务院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详细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项-怀-诚(财政部部长)副组长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李剑阁(国务院体改办副主任)成员王春正(国家计委副主任)张志刚(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干以胜(监察部副部长)徐瑞新(民政部副部长)寿嘉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叶如棠(建立部副部长)韩新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宋大涵(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张佑才(兼)副主任李勇(中国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李克平(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副司长)吴浩(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副司长)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造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根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方法第二十七条制止的行为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造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根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方法第二十七条制止的行为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根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所列材料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方法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立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立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立工程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工程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立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比癣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发展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立工程合同价款确实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效劳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立工程的组织实施发展全过程或者假设干阶段的管理和效劳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立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造价工程师的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明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在承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盛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立工程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承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赋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发展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允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效劳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视检查第三十条监视检查机关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发展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监视检查机关应当将监视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发布第三十一条监视检查机关发展监视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视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发展的监视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回绝或者阻挠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厉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再也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厉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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