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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知识产权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知识产权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奖励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配套补贴对通过滨州市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单位,按照滨州市专利导航政策配套比例予以兑现补贴
(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对纳入专利导航项目计划且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同时符合滨州市和导航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申报滨州市专利导航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报滨州市、两级补贴
(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补助围绕核心专利技术开展战略新兴产业技术领域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于通过核心技术专利(群)验收的单位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已具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经培育再形成2件以上关联发明专利,其中战略新兴领域发明专利不低于1件的,最高补助3万元;.已具有4件以上发明专利,经培育再形成4件以上关联发明专利,其中战略新兴领域发明专利不低于2件的,最高补助6万元
(四)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对入选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补经费
(五)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在本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成效突出,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专利奖奖励对每年评出的专利特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七)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用补助企业以其合法有效发明专利出质,并完成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对于在专利评估或价值分析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A其他知识产权重大事项支出本细则所涉及的奖补项目,已享受上级财政奖补的,不再享受本级财政补助第六条知识产权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总体预算绩效管理和拨付资金等第七条申报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及奖励为知识产权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第八条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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