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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社区公共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饮食安全和健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区居民的饮食安全和健康,规范社区公共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区公共食堂第三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第四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食品原材料的采购第五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材料供应商名录,并对供应商进行备案登记第六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检验报告等第七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有异味、发霉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第三章食品加工和储存第八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和储存环节不受污染第九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和安全第十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保证食品储存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一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对食品进行分类储存,防止交叉感染第四章食品销售和服务第十二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和服务管理制度,确保餐饮服务环节的卫生和安全第十三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第十四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保证食品销售环节的卫生和安全第十五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投诉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监督和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第十七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配备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负责对餐饮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第十八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第十九条社区公共食堂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确保餐饮环境的卫生和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区公共食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社区公共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社区公共食堂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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