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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生态环境部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财政部等《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
(2017)638号)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范围内有责任主体的矿山第四条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基金是矿山企业为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任务预计的弃置费用
二、开采系数基金计提的开采系数见表2表2基金计提开采系数一览表
三、地区系数根据地区差异,地区系数取值见表3表3基金计提地区系数-10-
四、计算方法示例(煤炭)第五条基金账户原则上应当按采矿权单独设立,矿山企业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在矿山所在县(市、区)的银行开设基金账户矿山企业应当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已提取基金的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缴存土地复垦费油、气(煤层气)矿山可以在所在市的银行开设基金账户第六条基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七条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矿山企业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恢复、综合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基金提取第八条矿山企业自获得矿产资源销售收入的当月起提取基金矿山企业销售原矿的(含列入能源资源保供的矿山)每月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地区系数等核算提取基金矿山企业不直接销售原矿的或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销售单价参照本地区同期同类原矿单价核算销售收入其计算公式见附件第九条在建矿山在建设期应当同步实施矿山地质安全隐患、地下水影响、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损毁等治理恢复与复垦工作,实施工程经核算认定的费用,可以在后期提取基金中支用第十条矿山企业在矿山剩余服务年限期满前,其基金账户中应预留有足额基金,以满足矿山闭坑后仍可能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损毁等问题与后期管护需要因政策性关闭等原因提前终止采矿活动的,矿山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治理费用由原矿山企业从基金账户中列支,基金账户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原矿山企业补足第十一条同一矿山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空间位置不重叠时应当按照不同的开采系数分别提取基金;同一矿山开采两种以上矿产资源,按照不同矿种系数分别提取基金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开采范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主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开采范围重新编制《方案》,核算并提取基金第十三条基金提取数额根据基金提取公式计算的结果和《方案》估算费用的结果,采取“就高”原则确定第三章支出范围第十四条基金使用应当符合《方案》中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工程,主要用于采矿许可证范围及其矿山建设、采矿活动影响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第十五条支出范围
(一)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裂缝、废弃矿碉等地质安全隐患及其影响范围内的综合治理;因采矿活动造成的构(建)筑物损毁的修复,废弃构(建)筑物拆除以及土地复垦搬迁补偿费用不得使用基金;
(二)采矿场边坡、采矿坑、排土场、堆渣场、排阡场、矿山道路等矿山地形地貌治理及植被恢复、绿化工程等;
(三)因采矿活动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疏干区域的保护恢复工程以及解决影响区域的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工程;
(四)矿山建设、开采及其影响范围的土地损毁以及不留续使用的工业场地、采矿坑、排土场、堆渣场、排砰场、矿山道路等土地复垦;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调查评价、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竣工验收、管护工程等;
(六)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等监测工程;
(七)矿区相邻的矿山企业联合使用基金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支出
(八)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为目的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示范试验、技术推广等,费用不超过年度基金总额的5%o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在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基础上,鼓励开展循环农(林)业、生态养殖、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矿山公园等生态产业第四章使用程序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根据公告的《方案》编制年度治理计划包括《方案》年度工程部署情况、年度拟实施工程概况、基金累计提取和使用情况、拟实施工程的施工计划、基金使用预算、进度安排等内容,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治理计划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油、气(煤层气)采矿权的年度治理计划应当同时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年度治理计划要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任务,并适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方案》的年度治理工程验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并出具验收意见;《方案》的适用期治理工程验收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并出具验收意见跨县级、市级行政区域矿业权的年度治理工程和适用期治理工程的验收,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明确工程概况、基金提取情况、工程实施情况、基金使用与核算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验收结论第十九条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矿山企业按照报备的年度治理计划中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及时使用年度治理工程或适用期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对矿山企业年度或适用期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第二十条依法转让或整合的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复垦责任一并转移,新的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复垦责任和义务,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基金账户,并提取、使用和管理基金原矿山企业已提取基金由其与新矿山企业双方协商转移,协商转移后,新基金账户中的基金应能够满足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复垦责任的需要第二十一条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基金被冻结或扣划的,应限期补足应缴数额的基金矿山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优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支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依法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的、按规定实施闭坑并完成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任务的、按政策要求关闭并明确不需要承担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的,管护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注销基金账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自然资源、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基金提取使用、工程验收及履行义务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金制度建立情况、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管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基金提取、使用及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落实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与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并明确基金提取与使用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将基金的提取、使用及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的执行情况,按要求在相关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在办理其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申请新的建设用地、需重新编制《方案》时,应当提供原《方案》年度验收或适用期验收意见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不履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从矿山企业提取的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未按本办法提取、使用基金及填报基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矿山企业,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报送;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未按照《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开展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矿山企业,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机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矿山企业就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基金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会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
(2018)92号)同时废止附件基金计提计算方法基金计提数额二原矿月销售收入X矿种系数X开采系数义地区系数
一、矿种系数基金计提的矿种系数见表lo表1基金计提矿种系数一览表矿种露天开采地下开采源产匕匕、厂A目到开采方法自上而下水平分层采矿法(自然排水)露天坑采法(人工排水)不允许地表塌落允许塌陷柱式米煤法机械化综采开采系数
1.
51.
80.
71.
01.2金属矿产采法开方露天高边坡采矿法(高差05米)露天高边坡米矿法(高差>15米)不允许地表塌落允许塌落空场法崩落法开采系数
2.
530.
51.
01.2非金属矿产开采方法露天高边坡采矿法(高差35米)露天高边坡米矿法(高差>15米)不允许地表塌落允许地表塌落开采系数
2.
530.
51.0汽产水矿开采系数
1.0区域区域系数备注陕南秦巴山地区
1.3秦岭6市39个县区、巴山2市涉及的11县区陕北黄土高原区
1.1榆林市12(县、区、市)、延安市13(县、区、市)关中平原区
1.0西安市(除秦岭区域)、宝鸡市(除秦岭区域)、咸阳市、渭南市(除秦岭区域)、铜川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月销售(万吨)销售价(元/吨)矿种系数开采系数地区系数月提取基金(万元)占销售收入元/吨
101501.80%
1.
21.
135.
642.38%
3.
56102001.80%
1.
21.
147.
522.38%
4.
75103001.80%
1.
21.
171.
282.38%
7.
13104001.40%
1.
21.
173.
921.85%
7.
39105001.40%
1.
21.
192.
401.85%
9.
24106001.20%
1.
21.
195.
041.58%
9.
50107001.20%
1.
21.
1110.
881.58%
11.
09108001.20%
1.
21.
1126.
721.58%
12.67矿产矿种矿种系数能源矿产煤炭煤炭价格W300元/吨300元/吨〈煤炭价格<600元/吨煤炭价格2600元/吨
1.8%
1.4%
1.2%油页岩、石油
0.8%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盐岩、石煤等
0.6%金属矿产贵金属、有色金属矿产、黑色金属矿产
1.7%放射性矿产
1.6%非金属矿产建材非金属矿山(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灰岩等)
1.8%其他非金属矿产(砖瓦黏土等)
1.0%化工类矿产(磷矿、硫铁矿、石墨、石膏等)
1.8%水汽矿产矿泉水、地热等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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