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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现代化,推动标准化管理迭代升级,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数字化改革等方面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水库(大坝),4级及以上堤防、海塘,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闸站,大中型调水工程,大型、重点中型及入围2023-2025年中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储备项目库的一般中型灌区,容积5万立方米以上山塘,日供水规模200吨或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总装机容量1000-50000千瓦的农村水电站,1万亩以上且通过整治的土于区工程,基本水文测站其他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水库及附属工程、闸站工程、堤防海塘及其交叉建筑物等一体化综合性工程标准化管理应整体创建、整体评价,由规模等级最高的主体工程对应的管理单位(产权人)承担创建工作,相关工程评价标准中的共性内容应统筹考虑多个工程同属一个管理单位的,原则上宜同步创建,统一评价第四条标准化管理评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自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相结合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省水利厅评价工作其中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闸站、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督导及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运管处牵头,水库中心、钱塘江中心、水文中心具体支撑;灌区、山塘、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和好区标准化管理督导及评价工作由农水水电水保处牵头,农水中心、水资源水电中心具体支撑;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督导及评价工作由水文中心负责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自评县级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评,符合精品工程条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精品工程精品工程达到省水利厅评价标准要求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水利厅评价;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并由省水利厅通报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达到水利部评价标准要求的,由省水利厅推荐申报水利部评价;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并由水利部通报第五条标准化管理评价按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调水工程、灌区、山塘、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土于区工程、水文测站等工程类型,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堤防、海塘评价标准见附件,调水工程按照水利部印发的《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办调管〔2022〕294号)执行,其他类别的工程评价标准另行制定第六条申报省水利厅评价需已认定为精品工程申报精品工程和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已认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
(二)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
(三)水库、水闸、山塘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XX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注册登记
(四)水库、水闸、泵站、堤防、海塘工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其他工程无安全隐患
(五)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六)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第七条标准化管理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已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的工程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进行自评,自评总分达到800分(含)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75%通过原组织创建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的,作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合格工程;新创建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自评后申请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评价总分达到800分(含)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75%认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通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评价总分达到850分(含)以上、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0%且符合精品工程条件的,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精品工程;精品工程达到省水利厅评价标准要求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水利厅评价,评价总分达到900分(含)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通过省水利厅评价,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达到水利部评价标准要求的,由省水利厅推荐申报水利部评价通过评价的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管理单位(产权人)每年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年度自评并将自检结果报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2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0前完成复核汇总,并将评价结果报省水利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八条省直管工程由管理单位制定申报省水利厅、水利部评价年度计划标准化管理评价由管理单位初评,初评总分达到850分(含)以上,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0%且符合精品工程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精品工程;初评总分到达900分(含)以上,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且达到省水利厅评价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省水利厅评价第九条申报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评价评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材料来源“浙里九龙联动治水”应用平台省水利厅组织建立标准化管理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价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评价工程所在的市、县或所属管理单位的评价专家不得担任评价专家组成员第十条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省水利厅进行通报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作为“大禹杯”评比、河湖长制考核、水利综合考核、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推荐先进、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单位每五年组织一次复评并不定期抽查,复评和抽查结果由省水利厅通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复评上一年度向省水利厅提出复评申请第十二条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未按期开展复评;
(二)未通过复评或抽查;
(三)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五)监督检查发现运行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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