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和《〈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着力提升统计监督职能,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统筹组织全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上报工作第三条各村(社区)、相关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乡党委、政府报告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第四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报告内容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本单位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本单位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五条各村(社区)、相关单位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按要求报告的予以全县通报并责令改正第六条本制度由政府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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