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劳动争议单位答辩状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XX诉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公司做如下答辩
一、XX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公司与XX之家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该《劳务合同书》是XX与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自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XX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要求于法无据
二、XX在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时,已经年满60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要求于法无据
三、XX向公司签订了《承诺书》,承诺书中明确了XX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该《承诺书》为XX本人签署,属于XX真实意思的表示,XX知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因此,XX与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XX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于法无据,应直接驳回该项仲裁请求
四、XX在公司提供劳务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况,因此,应驳回第二项仲裁请求综上,XX与公司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且已经年满60周岁,无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请求驳回XX全部诉讼请求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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