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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食品安全园长负责制度
一、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1、执行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度将重要食品的生产厂家营、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去向等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做到“一户一档”、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材料规范,妥善保存
2、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购进食品时须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票证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包括营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证明(包括食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认证证明等)
3、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证明,如税务发票、收据、商品信誉卡、出货单据、购销合同等依据发票或收据等记入食品进(销)货台帐以上材料规范存入“一户多档”档案内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执行食品质量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检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等经营性证明文件
2、经营者查验食品质量、核对食品标识的主要内容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品牌、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食用的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进行整示标志或中文整示语
6、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了解和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储藏食品应隔墙离地20公分,存放食品的仓库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库内无老鼠、嶂螂及其他昆虫,不存放过期、变质食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储存过程中采取保质措施,做好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2、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装卸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装车后除能加锁的运输车辆外人不离车,运输食品的车辆必须有防尘、防蝇、防晒、防雨设施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执行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
2、对经检查、检测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食品,采取拒绝上市、撤下柜台、强制退市、追溯召回等措施,防止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上市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就地封存等适当措施并将退市食品、退市情况报管辖地工商所处理和备案;
3、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立即将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集中处置,并做好退市记录和处置记录;同时将退市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外等显着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
4、凡上市的散(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确保经营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5、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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