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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统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门楼牌的设置,应当以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本市行政村或自然村,应该参照设置门牌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为加强我市门牌、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市公安局深入开展调研,精心组织起草工作,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起草背景、目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于200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屋地址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我市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工作进行了全市性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5日下发了《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职责分工、统一编号标准方面,理顺镇街之间门楼牌管理秩序经过五年以来的实践,全市建立了一套标准地址库,共编制标准地址
1242.9万条,安装标制地址门牌209万余块,充分说明该办法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但该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现需续期并进一步予以修订完善
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地名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省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东莞市2015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门(楼)牌的范围和对象、主管部门、编制原则、编号标准,走向、安装标准,向公安部门申请的书面材料、时限、处罚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规范门楼牌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门楼牌的编制、使用、设置和管理
(二)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公安机关,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三)明确门楼牌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的原贝I又要遵循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四)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公安机关设置的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并对存量地址数据进行清洗和关联标准地址
(五)规定了门牌的编号顺序和走向规则
(六)规定了投资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公安机关申请门楼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明确了公安部门设置门楼牌号的程序及时限
(八)明确门楼牌的样式及安装标准
(九)确定特殊样式门楼牌建筑物的范围及确认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基本程序
(十)明确门楼牌管理工作的经费来源
(十一)明确涉及门楼牌的相关处罚规定及处罚依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行业协会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门楼牌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为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名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医院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并对存量地址数据进行清洗和关联标准地址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有关民事、商务、社会事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作为地址信息门楼牌作为标明建筑物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第七条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新建的路、街、巷的门楼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北侧为单号,南侧为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号,西侧为单号,东侧为双号;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方向编号,偏西北侧为单号,偏东南侧为双号;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方向编号,西南侧为单号,东北侧为双号;
(五)非贯穿的街、路、巷,以入口处为起点向里编号,右侧为单号,左侧为双号;
(六)主要道路支出的次要道路、街、巷,由与主要道路相接或相近的一端起编,右边为单号,左边为双号;
(七)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
(八)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可以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
(九)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门楼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根据实际规划情况,或在市区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一般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跨镇街(园区)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的编制由所涉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报市公安局核准第八条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
(三)编制门楼号牌建筑物的建设总平面图申请农村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园区)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第九条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临时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经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批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通知书》)《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载明公安部门编列的门楼牌号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门楼牌号确认情况告知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一条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通知书》)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分局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第十二条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制牌信息数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牌安装单位制牌安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本市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沿街建筑物的门牌应当安装在面对正门的右上方距地面
2.1米处;
(二)楼牌应当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并安装在2-3层之间,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之间;
(三)同一道路、街的门牌或者同一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有特殊情况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第十四条依法被确认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内等特色建筑物的,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特色建筑物安装的特殊样式门楼牌,其具体样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尚未设置、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根据情况补充设置门楼牌,并通知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做好保护工作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爱护门楼牌,保持整洁,发现尚未设置、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建筑物管理人可以凭建筑物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管理权证明代为申请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门楼牌号错号、重号、缺失、污损或者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安装的门楼牌号,可向公安机关反映由公安机关核实处理第十六条门楼牌需统一更换样式、规格的,由公安部门统一组织换发;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因建筑物拆除、灭失或者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第十七条因地名变更需新设或者更换门楼牌的,市民政局应当在正式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市公安局和相关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地名变更信息分别通知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和相关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新地牌设置后及时完成门楼牌的设置及更换,并告知当事人相关变更情况第十八条门楼牌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并通知当事人相关变更事宜第十九条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在门面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牌安装在规定位置第二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地址信息共享,并将门楼牌号编制、变更的信息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十一条统一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公安局负责的门楼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负责安排本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要求安装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因行政区划变更、城市建设、路型变化、道路延伸、道路更名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等原因需变更门楼牌信息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门楼牌信息变更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户籍管理、产权登记、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车辆登记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相应变更地址登记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免费便捷办理变更或换证(照)手续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门楼牌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门楼号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自行编号、更改门楼牌编号;
(二)擅自制作、拆除、移动门楼牌;
(三)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
(四)利用虚假材料骗领门楼牌;
(五)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
(六)其他人为损坏门楼牌的行为在门楼牌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公安局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设置临时门楼牌,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的信息由相关行政部门提供未经批准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编制临时门楼牌号悬挂临时门楼牌的建筑物经依法批准保留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正式门楼牌建筑物被依法拆除的,临时门楼牌予以回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Ho附件2关于《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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