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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籍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秋季期开学后进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第七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年级主任和资助负责人构成第八条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构成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规定,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其他困难学生要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应助尽助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学校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向学生宣讲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一条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第十二条认定民主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学校认定工作组将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查,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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