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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学院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高层次人才既要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专业需要高层次人才必须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又适当储备专业建设与长远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三、坚持择优录用、聘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人才引进工作应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引进对象专业带头人,副教授级以上高工(含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能工巧匠)、骨干教师,紧缺专业人才(应届博士研究生)第四条引进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第十九条考核
(一)学院招聘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原则上按学年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进行工作总结并述职
(二)根据个人表现、贡献大小等给出不同的考核等次高层次人才按考核结果享受有关待遇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享受本办法和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待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含60个月服务期内完不成学校规定岗位职责的),不享受有关待遇第二十条辞职辞退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学院报到,须与学院签订《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终止协议,要求调离、辞职或出国的,须按《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未履行工作职责、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将按协议直至解聘,并收回学院提供的全部待遇
(三)对发现其提供不实材料而引进的人员,学院有权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学院提供的全部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经学院研究,特殊解决-10-第二十二条经学院审定属于作为人员补充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学院其他文件或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人事教师处负责解释-11-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适应我院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有指导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的技能,身体健康
二、具体条件
(一)专业带头人
1.教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能力水平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省级及以上专业带头人;⑵省级及以上专业教学团队负责人;⑶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⑷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⑸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含中青年专家);⑹省级及以上教学、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成果奖的获得者(一等奖主持人,特等奖前2名);⑺省级及以上教学和科研项目的主持人;⑻省级及以上自然基金的获得者(前2名)
(二)副教授级以上高工(含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能工巧匠).教授级高工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副教授级高工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技术能力水平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适应我院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科研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⑵大中型企业车间主任及以上;⑶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得个人2等奖及以上;⑷省级及以上各类技术类能手;⑸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含中青年专家);
(6)省级及以上科研、技术革新、开发项目的主持人;⑺国家技术或发明专利的获得者
(三)骨干教师
1.副教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能力水平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4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校级及以上专业带头人;校级及以上专业教学团队负责人;⑶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⑷省级及以上教学、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成果奖的获得者(二等奖主持人,一等奖前2名,特等奖前3名);⑸省级及以上教学和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前2名)
(四)紧缺专业人才本、硕、博专业一致或相近,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第三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及人事教师处、组织宣传处、教务处、科研推广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和相关二级分院负责人组成人事教师处负责处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四章引进高层次人才程序第六条各二级分院在每年7月31日前,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申报下一年需求计划,经人事教师处初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或由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总体专业发展和人才需要研究,下达招聘计划第七条发布人才引进公告,组织报名,初审,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对其思想政治表现、教学科研水平、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应聘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以及符合引进条件的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确定是否引进第八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符合调动条件者,若本人同意,由学院出面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紧缺专业人才博士研究生按照学院专任教师招聘程序,办理人事录用副教授级以上高工(含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能工巧匠)按学院人事代理或聘用制办理招聘手续第九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下列情况可启动特别程序
(一)在人才交流会或学院人事教师处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期间,符合学院引进条件的优秀人才,考察合格,且成果经核对属实后,经请示院长批准,可当场签订有关协议
(二)对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认为对专业建设能发挥重大作用的特别优秀人才,院长可直接决定引进第五章引进人才的待遇第十条工资待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紧缺专业人才博士研究生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工资福利执行副教授级以上高工工资待遇可由双方协商约定第十一条其它待遇学院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学院人才贮备房源一套,并付一定数额的房屋购置补助费对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只提供一套房源,房屋购置补助费按L5人的标准执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在学院工作满96个月,并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任务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全额收回房屋购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业带头人.提供房源一套;.房屋购置补助费20-30万元;
(二)副教授级以上高工(含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能工巧匠).提供房源一套;.房屋购置补助费15-30万元;
(三)骨干教师.提供房源一套;.房屋购置补助费15-20万
(四)紧缺专业人才.提供房源一套;.房屋购置补助费10-15万第十二条科研启动经费
(一)专业带头人、副教授级以上高工每人10-20万yco
(二)骨干教师、紧缺专业人才每人5—10万元若自带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学院除给予上述科研启动经费外,另根据科研项目的级别分别予以配套第十三条职称评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学院相关评审政策执行第十四条配偶安置从校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若符合学院人事代理招聘条件,可按人事代理方式来院工作第六章引进人才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五条服务期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从引进起,服务期限为96个月(含寒暑假),96个月内不得提出调离申请第十六条工作职责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高职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及其它实践性教学活动;积极承担分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在服务期内承担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量达到本院部平均值以上,同时每年至少带『2名教师一起从事研究工作
(三)每年至少在院内作1-2次学术讲座
(四)了解前沿性学术动态,掌握相应专业研究进展情况,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工作;积极争取课题立项,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做好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在60个月服务期内,专业带头人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至少完成下列8项任务中的3项,骨干教师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至少完成下列8项任务中的2项博士研究生及以上以学院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至少完成下列8项任务中的2项副教授以上级高工(含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能工巧匠)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至少完成下列8项任务中的2项.主持一门省部级以上专业或课程建设工作;.主编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1部(本人编写字数不低10万);.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立项课题1项;.作为负责人,在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有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成果奖1项(二等奖主持人,一等奖前2名,特等奖前3名);.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其中,核心刊物2篇;.参与实验室建设、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得奖项;.自主或带领专业教学团队开发一套虚拟系统,并经验收合格第七章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管理与考核第十七条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用人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热情做好高层次人才到校后的各项服务工作,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并切实落实相关待遇第十八条管理
(一)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经费由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科研经费)申请表》,并提交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教研室、分院同意,科研推广处(职教研究室)审核后,报学院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结束后,申请者需做出书面总结,并填写《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科研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教研室、分院签署意见,交科研推广处(职教研究室)审核后存档学院根据其上报材料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学院将继续资助,对经费使用不当者,学院将做出处理决定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离校,则应全额退回科研启动费
(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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