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妇幼保健院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院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院务信息,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第三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依托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第四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规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八)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信息;
(九)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第五条社会评议结果向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对于连续两年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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