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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合作协议范本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丙方法定代表人为了规范合作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作企业及其合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作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退还货币或者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出资的转让合作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作人允许
2、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作人必须符合《合作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二十条企业的解散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赋予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浮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浮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一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并确定一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赢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者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份,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允许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二十三条声明和保证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作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者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作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作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作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二十四条保密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允许,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者部份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第二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o
3、一方变更通知或者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允许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七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J”)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口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份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者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即将通过友好商议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影响终止或者消除后,各方须即将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者消除而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商议解除合同或者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者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浮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者部份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经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等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一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点年一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第二条合作企业概况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第三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一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出资额为一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木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出资期限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一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者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出资评估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七条合作企业登记全体合作人允许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八条赢余分配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赢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1提取法定公积金%2提取法定公益金%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商议决定第九条债务承担
1、合作企业债务由合作企业财产偿还
2、合作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作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商议决定
4、由一位或者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第十条执行人的职责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作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作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作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有裁决权第十一条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二条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允许
1、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作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作人入伙及合作人的退伙
8、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9、合作人增加对合作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禁止行为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作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作人允许,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作人允许外,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作人从事伤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入伙新合作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作人允许
2、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可以退伙的情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浮现
2、经全体合作人允许退伙
3、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作人第十六条固然退伙的情形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第十七条除名退伙的情形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允许,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第十八条退伙程序合作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经全体人合作人允许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作人退伙,其它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亏损或者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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