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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学院规章制定程序,维护规章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规章是指对学院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学生具有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第二条学院规章的制定须遵守本规定职能部门、二级分院(部)内部的管理制度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学院党政办公室为学院规章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规章制定、执行、汇编、废止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第四条学院规章文种包括章程、规定、规则、细贝h守则、办法、须知、意见等,但不能称条例.章程是指党政部门、教学科研组织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规范本组织性质、运作机制及成员的思想、行为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规定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规则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群体内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制度或规程.细则又称实施细则,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守则是对某种人员提出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办法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条文.须知是对某一方面工作需要共同知道并遵守的事项.意见是对某一项重要工作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而提出的意见第五条规章制定原则.符合上位法原则不能侵犯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符合行文规则及逻辑规范,简明易懂.权与责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管理职权的同时,应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制定规章,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第六条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要程序第七条立项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须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制定规章的依据、必要性、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经党政办公室审察,提出意见,经主要领导批示在2周内回复立项意见学院领导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可以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第八条起草规章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起草.起草部门须就起草规章所涉及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规章,事先应当充分研究,形成草案,由党政办公室协调,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起草部门应就规章的内容征求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被征询意见的部门、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或签名后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起草单位应当催办催办仍不回复的,应当在起草说明里予以说明.规章标题应简洁明了根据规章内容需要,文本格式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制度中应注明解释权归属及执行(试行)日期第九条报请审核规章起草工作完成以后,由起草部门将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党政办公室.规章报请审核前,起草部门须签署意见部门独立起草的,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由各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对报请审核的规章草案进行初审后,送交分管院领导审核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规章草案应请有关法律顾问协助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是否与学院现行的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等.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公室可以退回起草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与现行规章不协调或改变现行规章相关规定,其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不符合规章的基本要求,需作较大修改的第十条决定经审议过的规章,按照其类别需要经学院院长(书记)办公会、院务(党委)会审定(审议)决定重要规章,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党代会等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签发与公布经审定的规章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或由党委书记、院长委托分管院领导签发并由党政办公室予以公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仅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管理规定由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二条解释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的起草部门第十三条修改与废止规章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规章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规章的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其他规章替代的;.规章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修改或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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