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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慈善协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捐赠活动,加强慈善基金的管理,维护捐赠者以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根据专项基金捐赠者资助慈善公益事业的意愿,区慈善协会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并设立专门会计账目的资金第三条凡热爱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捐款,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第四条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五条设立、管理专项基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人资助慈善公益事业的意愿,尊重捐赠人的权利;
(三)双方协商,恪守约定,规范管理,公开运作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捐赠人可以提出设立专项基金
(一)遵守区慈善协会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捐款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根据捐赠者意愿,可设立专项慈善冠名基金,定向实施慈善公益项目和救助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大额捐款,可设立永久性慈善基金,根据捐赠者意愿冠名,专户储存,永久不动,每年的利息收益可进行定向救助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大额捐款,捐赠基金可以一次划拨到位,也可分批到位第七条设立专项基金,可以是捐赠者独家捐资设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资者共同捐资设立第八条捐赠人以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非货币形式捐赠,且无法直接用于受益人的,区慈善协会可以与捐赠人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对捐赠物进行价格评估,共同通过义卖、义拍等方式将捐赠物变现变现后,区慈善协会按实得资金设立专项基金第九条根据本会宗旨和任务,专项基金用于对扶贫、济困、赈灾、救难、安老、助孤、助学、助医以及其他公益领域的慈善专项救助,冠名者可根据意愿任选一项第十条专项基金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名专项基金的全名由“XX区慈善协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以下内容可以作为字号名
(一)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商标名称等;
(二)慈善公益项目或者专项基金的资助范围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名称第十一条捐赠人有要求慈善协会保护其隐私的权利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有参与共同管理和了解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等权利捐赠人应当遵守区慈善协会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对专项基金提出使用意见第十二条对捐赠数额较大、共同管理专项基金卓有成效的捐赠人,可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宣传先进事迹、组织经验交流、推荐各类慈善系统奖项等形式,予以褒奖第十三条区慈善协会应当和捐赠人就设立专项基金的具体事项签署协议第十四条捐赠人在协议中指定受益人的,区慈善协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专项基金捐赠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区慈善协会可以与捐赠人约定后使用专项基金第十五条区慈善协会由一名分管募捐工作的副会长牵头,与有关人员共同协调专项基金管理
(一)汇总专项基金开展工作的情况;
(二)协调相关部门有关专项基金管理的工作;
(三)组织信息沟通、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为捐赠人提供服务;
(五)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专项基金工作的情况,并完成会长办公会议交给的其他有关专项基金的工作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成本等区慈善协会应当与捐赠人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慈善总会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决算后,资助项目的实施者负责聘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第十八条区慈善协会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的管理情况涉及捐赠人隐私或者其它意愿的,区慈善协会应当遵照捐赠人的意愿第十九条区慈善协会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应当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到期后,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区慈善协会可以与其续签协议,也可以自然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专项基金有资金余额的,资金余额纳入区慈善协会的财务账户,用于资助其他项目第二十条本办法经XX区慈善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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