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收养家庭回访协议甲方(收养评估机构)乙方(收养人)(男),身份证号码(女),身份证号码为进一步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儿童(性别年—月一日出生)一起生活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收养上述弃婴(孤儿、儿童)为养子女,保证做到永不虐待、永不遗弃,抚育其健康成长
二、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一年后回访一次,乙方应配合接受甲方委托的收养评估机构的跟踪回访,配合评估人员了解被收养儿童融入家庭的情况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收养人签名年月日收养评估机构(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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