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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编号:股分投资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日期:股分公司的费用第十三条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个月,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分比例分配,但XX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分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四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者不能作为股分公司发起人,而导致股分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类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方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免除该责任第十五条声明和保证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者授权签订本协议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第12页/总18页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十六条保密风险提示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殊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浮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者从事其他伤害项目权益的活动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允许,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者部份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者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允许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九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者经各方商议允许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允许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允许,均属无效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商议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商议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份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者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即将通过友好商议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影响终止或者消除后,各方须即将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者消除而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商议解除合同或者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者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浮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者部份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经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者法律规股分投资合作协议(书)用户指南该合同资料合用于合作中分清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定义违约行为,实现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守约方,并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使损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XX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XX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风险提示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者重新拟定条款遵昭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发起人友好商议,决定设立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定等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贝I」、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者本合同相抵触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年——月——年—月一日签订地点:日第一条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XX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公司住所拟设在市区路号楼(房)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XX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分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o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兼营第三条股权结构
1、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2、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分占股分总额的%其余股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3、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4、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元
5、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分公司股分以股票形式浮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股分公司成立后拟在国内二级市场发行约万股,具体数额届时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6、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分的书面凭证第四条股分类别股分公司的股分,在股分公司成立时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五条发起人认缴数额、比例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特别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年月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分公司股份万股,占股分公司总股本的%;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年一月—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分公司股分万股,占股分公司总股本的%;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年—月—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分公司股分万股,占股分公司总股本的%o第六条其他出资合同各方允许发起人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允许评估师将标的折价元,折合股分股第七条缴付时间在政府批准设立股分公司后一日内,应由注册会计师对股分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分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并由股分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第八条筹备委员会
(一)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荐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二)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三)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商议,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四)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第九条组织机构
1、股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分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组成
3、股分公司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
4、股分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发起人的权利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浮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变更为股分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者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者赔偿;
4、在股分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股分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分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分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股分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股分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股分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分、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伤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1、在设立股分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股分公司成立后,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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