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20H年6月2日教职工代表大会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n年6月3日董事会三届七次常任董事会议审查确定)第一章总贝I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ShijiazhuangMedicalCollege学校地址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号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是由刘瑛贵、邹本兴、陈丕海、孙宝太、赵红光、沈兵、李丽霞等25名出资人出资举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高等教育学校,主要实施以医学专业为主的普通专科学历教育,面向全国招生,设计规模7500人,专科学制3年学校附设中专部学制3年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实施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学校聘用教师、职员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规定予以处分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贝I第五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五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五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五十三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开放,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第五十五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六章学校资产、财务管理第五十六条学校举办者(出资人)刘瑛贵、邹本兴、陈丕海、孙宝太、赵红光、沈兵、李丽霞等25人投入学校的原始出资总额(数据略)学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拥有所有权第五十七条学校拥有自有产权土地和租赁土地(数据略),建筑面积(数据略),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总值(数据略)第五十八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五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第六十一条学校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第六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六十三条学校办学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六十五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六十六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七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六十七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变更名称、地点、层次、类别、校长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第六十八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七十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七十一条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资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可以按国家规定返还举办者,并在举办者中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二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董事会审查确定,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并以学校名义向社会公布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议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学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第五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学校的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第六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第七条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业务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设终身名誉董事6名,由学校创办人(出资人)担任;设常任董事9名,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担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常任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常任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常任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常任董事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董事常任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任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三条常任董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常任董事参加方能召开常任董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一般事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常任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议的常任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常任董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为学校行为,学校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校长及学校管理的监督权监事由出资人代表和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创办人(出资人)代表3人由出资人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举或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主席)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董事、校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校长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第十九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第二十条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二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对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管理职权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处理上述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二条学校设副校长3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机构,赋予各工作机构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和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层组织建设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学校党组织选派一名负责人参加学校董事会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非董事会成员的,列席学校董事会议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由具有教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教高的教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实行专家治学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60人左右,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共青团、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学校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组织机构依据各自章程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三章学生第三十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在校内选择辅修专业,选修相关课程;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学业考核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供必要的帮助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学校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学校奖惩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根据校内申诉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医疗卫生基层岗位服务、就业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