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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长春中医药大学,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以中医药学科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英文名称为“ChangchunUniveMyofChineseMedicin飞,缩写为“CCUCM”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辟区博硕路1035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ccucm.edu.con第三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学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社会市场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材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材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第三十八条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第三十九条独立建制的部、馆、中心及研究机构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第四十条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履行教育职能的重要组成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院长负责制,拥有完整的民事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同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学校其他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实体,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的管理与运行第四十一条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实践教学基地和非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建设第三节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机构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教职工代-10-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学校在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会、研究生会分别由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长春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协会,按照其章程开展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学校的学术繁荣、科技交流与合作第四十六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统战团体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六章教职工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11-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岗位津贴等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
(四)对学校改革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预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第五十一条学校保障与国家政策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材培养、引进、提高制-12-度第五十三条学校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赋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权力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七章学生第五十五条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预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赋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七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3-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善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恭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六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第八章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内外组织机构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促进学校发展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14-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第六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长春中医药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行政常设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第六十六条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资助学,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第九章经费、资产、公共服务第六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津贴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第六十九条学校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15-第七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形成的资产、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七十一条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和机构,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七十二条学校维护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第七十三条学校设置图书馆、博物馆等校内公共服务机构,在保证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向社会提供服务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第十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徽为圆形,中间为包含“天鹅”、“橄榄枝”、“盾牌”、“蛇杖”、1“958”在内的五边形图案,外周为中英文校名主色调为红、黄、蓝三色第七十七条学校校旗由红、蓝色调构成的太极图案造型和校-16-名、校徽构成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歌为《春之杏林》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15日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第八十一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八十条之规定进行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共长春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7-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辟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及相关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四条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传播中医药文化,造福人类健康为己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中医药人材成长规律,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协调发展、科学发展,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特色坚持以中医、中药学科为主体,走学研产结合之路,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六条学校办学理念多维,开放,经营学校校训启古纳今,厚德精术第七条学校的奋斗目标建设一流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材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条学校以人材培养为根本任务,根据中医药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主动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创新人材培养模式,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具有良好医德医风、基础理论宽厚、基本功扎实、动手能力强的高级中医药人材第十一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教育学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第十二条学校办学规模保持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学生1万人摆布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或者相应的学习证明;对满足授予学位规定者,授予其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第十四条学校学科涵盖医、理、工、管、文等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鼓励学科交叉,加强学科要素建设,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第十五条学校以科技创新为重要支撑,积极参预国家和地方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协同创新能力,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第十六条学校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重要职责,发展中医药事业,不断增强服务国家和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健康的能力第十七条学校以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为重要使命,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第四章学校基本制度第十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章程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管理结构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开展人材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管理重心在学院第五章学校的组织机构第一节决策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长春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策部署,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保证学校的和谐稳定;
(二)环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医疗、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使用、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材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五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长春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催促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和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侦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及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要具有中医药教育背景第二十八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材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三十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规划、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第三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审核与评定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评议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
(三)评审研究生指导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审议相关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事项;
(七)审核与评定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者校长提名的教授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履行其职责第三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就学位评定、学科、教学、科研、医疗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形外,应当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第二节学院及直属单位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人材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第三十七条学院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院长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组成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工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预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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