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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效推进江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电力管线设施迁改工程建设,确保电力迁改工程安全及质量,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办规
(2021)8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关于修定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琼发改规
(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江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贝!I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口江东新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高压、中压、低压电力管线设施迁改工程本细则所称电力管线设施迁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内或周边关联受影响的确需一并迁改的电力管线设施临时迁改工程和永久管线设施回迁工程第二章组织模式第三条各类电力管线迁改工程属于政府投资主体项目附属子项,原则上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按流程委托管线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实施的设计、施工方案需经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审核认可建设单位采用委托产权单位方式组织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可研工作时与向电力管线产权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后下达委托实施启动函,要求产权单位提前组织开展迁改相关工作,并在预算批复后及时与产权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各项目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迁改实施方式同时,相关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竣工结算审核等单位的招标方式应按照《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琼发改规
(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竣工结算审核单位需由建设单位招标产生并签订合同,中标咨询单位需具备相关专业资质本细则所称的自主实施(即实物补偿方式),指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及产权单位管理及技术要求,负责具体实施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将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补偿资产无偿移交给产权单位的补偿方式本细则所称的委托实施是指委托产权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包括现场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等),并在工程完成后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审核第三章线位规划第四条管线迁改选址选线应符合相关规划,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避开环境敏感区域,并严格按照生态红线和“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其设计与施工既要符合电力管线工程设计标准,又应满足政府投资项目相邻地块开发建设的要求建设单位应与产权单位充分沟通对接,统筹路网项目建设及相邻地块出让计划、认真研究、综合考虑设计布设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迁改路由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提前征询园区规划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的意见,确认管线点位布设路由,尽可能的避免二次迁改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快推进周边路网项目内管廊建设工作,统筹考虑管廊建设进度与管线迁改工作时序,非必要不迁改随着江东新区路网建设的逐步成型,管线迁改方案线位应尽可能的进入已有共建管道(含电缆沟、缆线管廊、综合管廊等),建设单位不能以新建管廊未验收为由拒绝接收入廊通过分段入廊方式,以此减少后期永久迁改入廊投资费用,加强电力管线防灾抗灾能力,逐步提高江东新区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率第四章投资管控第六条管线迁改应控制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及产权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迁改路由组织实施,原则上“拆一还一”按照原功能、规模还建,确保迂改工程不低于原有设施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因产权单位自身需求原因,新建、扩容、新增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原则上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线迁改工程按《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投资估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管线现状、迁移、属于政府投资的扩容及新建内容,并明确投资估算
(二)建设单位申报管线迁改预算审查应提交如下资料L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路由的审查意见函.管线现状图纸.管线迁改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管线产权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第八条管线迁改必须统一经由建设单位征求园区规划主管部门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将迁改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的,方可予以迁改补偿自本细则印发正式实施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组织拆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承担迁改费用
(一)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或经规划许可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现有管线,根据有关规定免办规划手续的除外
(二)经规划批准但超过临时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管线;经规划批准但未按经批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的管线第五章实施要求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本项目涉及电力管线产权单位,告知项目红线范围、设计要求及周边地块情况各管线产权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在30天内提供既有管线的竣工图及规划报建资料,并书面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管线现状、迂改初步方案情况逾期不反馈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后期施工引起的破坏而造成影响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管线现状包括管线权属、性质、规格、数量、标准、使用状况等内容管线迁改应包括管线规划要求、迁移管线规格、数量、方案扩容及新建管线规格及数量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迁改过程中主动协调解决塔位征(占)地、通道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第十一条管线临时迁改方案编制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做好各管线迁改线位、架空立杆点位、沟槽开挖、回填、入廊等作业,避免路网项目单位与周边地块业主各自为战,减少重复建设,节约政府投资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自主开展或下达启动函要求管线产权单位同步推进管线迁改方案设计工作,在前期工作中即可预见存在管线临时迁改的,须在迁改设计方案中明确体现,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估算、预算按流程审批,并在预算批复后及时与产权单位签订委托实施协议第十三条由于地下管线复杂,确属在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现需增补或因主体工程建设时序调整、交通导改等客观原因造成迁改方案和预算需调整的,应按变更的方式由产权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将预算报江东管理局审批第六章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对于地下管线涉及隐蔽工程验收的,在管线临时迁改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管线产权单位、管线迁改施工单位以及具备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按规定进行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委托产权单位组织实施的,产权单位应在覆土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并将成果资料及时按要求收集归档第十五条管线临时迁改工程、管线回迁工程在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统一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产权单位、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第七章结算审查第十六条所有管线迁改竣工结算审核须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应提交如下资料L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管线迁改竣工图、工程量确认单(需建设单位、管线产权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管线迁改竣工结算书(需建设单位、管线产权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管线迁改有关招标文件、合同、协议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含影像资料).其他结算要求提供的资料第八章资产移交第十七条管线迁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管线资产书面移交给管线产权单位,并提交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迁改施工图纸、预算批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迁改竣工图、结算审核书等管线迁改工程资产移交后,产权单位应确保管线资产运营安全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遵循“谁的资产谁维护”的原则在管线迁改工程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管线故障及安全问题,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处置;其他原因引发的管线故障及安全问题,由产权单位或其维护职责的单位处置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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