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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认定原则本着以人为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第三条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乡(镇)进行合法性认定第四条组织领导成立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协办副主任、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街道办)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明确专人组成第五条认定对象
(一)户籍在县辖区内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读书、参军、就业等因素农转非的居民长期居住在本地,其住房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
(三)已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留下的房产,其继承人均为农转非的居民第六条认定条件
(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取得的宅基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含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未经登记建筑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权机关批准建房的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未经登记建筑,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无变化并经公告无异议的
(四)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前建成的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经登记建筑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的
(五)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后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合法的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的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生态移民建房、茅草房(土墙)改造、地质灾害征收搬迁、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户等政策性建房
(七)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原房基础上加层扩建的第七条不予认定的情形
(一)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建成宅基地的;
(二)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易地扶贫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三)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城市居民在农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
(五)征收搬迂、征收搬迁公告发布后在控制红线范围内,以套取补偿资金为目的恶意修建或改扩建的第八条面积认定
(一)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办)审核,报领导小组认定
(三)1987年至2008年1月1日止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面积按以下标准认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及未经登记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云开街道办、硒城街道办、紫兴街道办辖区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和乡镇集镇规划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其它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四)实行宅基地和未经登记建筑面积双控制宅基地实际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的3%按实际面积认定;未经登记建筑实际建筑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的5%按实际面积认定;
(五)依法依规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未经登记建筑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未经登记建筑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宗地的按共用宗地申请登记第九条建筑面积测量标准建筑面积的测量和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标准执行第十条住房改为营业用房的认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照营业用房进行征收搬迁补偿
(一)未经登记建筑坐落于云开街道办、硒城街道办、紫兴街道办辖区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和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二)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
(三)未经登记建筑权属证书所载明的地点与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
(五)必须是临街一层未经登记建筑第十一条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认定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有纳税记录,未经登记的建筑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场所一致;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
(二)住改非面积的认定以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认定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公告发布时间5年前改变为经营用途的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特殊情况由认定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处理第十三条认定程序
(一)在作出房屋征收搬迁决定前,房屋征收搬迁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使用人、位置、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取得的审批手续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填写《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书》,报领导小组启动认定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初步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实际情况,将《县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搬迁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申请书》分别转乡(镇、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别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书面意见,由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成员单位会议进行研究,结合各承办单位相关意见作出最终裁定意见,由乡(镇、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单位经办人在《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裁定结果经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签署意见后,由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在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搬迁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被征收搬迁人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有异议的,公示期满后由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搬迁部门统一收集梳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情况经集体研究后,及时向被征收搬迁人作出复核意见第十四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启动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涉及农村住房产权认定按县政府原研究的认定原则进行认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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