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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对讲机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讲机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执法调度的及时顺畅,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讲机使用和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严格管理制度,确保对讲机的设备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三条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负责大队对讲机日常使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利用对讲机系统,统一指挥调度大队执法工作第四条执法大队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定的配备标准和管理要求,负责大队对讲机设备的预算申报、申请购置、配发补充、使用培训、送修报废工作;做好后台系统信息数据的日常维护工作第五条执法大队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本科室(中队)对讲机设备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中队)对讲机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条执法人员是保管、使用所配发对讲机的直接责任人,应保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应依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第七条对讲机设备应用于行政执法和公务活动,以保持执法沟通顺畅为原则,不得违规使用对讲机,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第八条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外借、挪用、赠送或变卖对讲机设备不得将对讲机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在人员调动、岗位调整时,要进行清点、移交并登记备查第九条内部岗位调动时,对讲机设备随人调动;调出本单位和离、退休人员应及时收回,上缴大队办公室新调入执法人员由执法大队办公室按有关标准配发对讲机第十条对讲机发生故障时,必须送专业维修的,应在三日内交执法大队办公室统一送修第十一条对讲机设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执法大队办公室提出报废或更换申请
(一)上级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
(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技术故障,因型号淘汰无配件来源或无法修复的;
(四)因执法活动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态低劣,无法修复,不能再正常使用;
(五)其他情况导致对讲机损耗的;对讲机的报废和损耗更换(新),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报废、以旧换新、更新或进行相应处理
(六)上述
(一)至
(四)项情况或发现到期的对讲机设备应由使用人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情况说明,经执法大队科室(中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执法大队办公室确认并经执法大队领导审批后,报废或申请更换其他情况则必须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执法大队科室(中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大队处理
(七)对讲机设备应按大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第十二条执法大队各科室(中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讲机设备;所有检查应做好书面记录备查第十三条对讲机使用培训工作由执法大队办公室组织实施执法大队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科室(中队)开展执法装备的培训工作新进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使用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执行勤务时必须携带对讲机,执法大队分管领导根据各科室(中队)执法计划,以“对点点到”的形式,加强对对讲机使用情况的抽查,如发现不及时应答或其他问题的报执法大队党群科,执法大队党群科负责汇总通报第十五条对讲机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执法大队办公室报告,并书面说明情况,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酌情折价赔偿凡不按规定报告的,一经查证,一律由个人赔偿,并由相关部门追查责任违反本规定或其它有关装备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执法大队党群科依照相应规定处理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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