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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述职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述职对象为各乡镇安委会主任,以及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见附件)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述职人)第三条安全生产述职以一个工作年度为一个述职周期,每年12月份述职人撰写述职报告报安委会,抄送安委办第四条述职工作由安委办负责组织,制定述职会议方案并报安委会领导同意后召开述职会议,组织部分述职人开展口头述职,其他述职人实行书面述职第五条述职坚持实事求是,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深入分析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包括安委会(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二)政府与各乡镇、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执法、基层基础等工作推进情况;
(四)承担各专业安委办职责的单位要对研究部署、指导协调、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等推动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述职;
(五)述职人认为有必要述职的其他工作第六条述职情况作为对乡镇、级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要依据第七条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述职制度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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