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撤销柳浪阁*幢*单元503室房改的事先敛口书杭房先告字
(2023)第10号吴*良、许致宁2009年12月吴*良以丧偶单身名义申请购买柳浪阁*幢*单元503室房改房,房改建筑面积
47.97次其中房改成本价面积
47.97m2审批单价
578.92元/rrf审批金额为
27770.79元;另缴纳个人维修基金
486.90元,合计实付总金额
28257.6971jo经核实,你们于2008年*月*日在香港登记结婚,但申请购买柳浪阁*幢*单元503室房改房时,吴*良仍以丧偶单身名义参加房改,并使用了前配偶徐*红(2008年*月*日因死亡户口注销)的工龄折扣,违反了房改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房改相关程序的通知》(杭房改办
(2009)25号)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拟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浪阁*幢*单元503室吴*良房改购房
二、同意退还房款金额
27770.79元和个人维修基金
486.90元,按当年房改价实际应退还总金额为
28257.69元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你们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房改撤销行政决定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87790621联系地址浣纱路179号301室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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