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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会章程(2020年10月18日浙江大学第三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大学学生会是浙江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第二条浙江大学学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为你”为宗旨,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们合理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六)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联系和服务在校留学生;
(七)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六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凡取得浙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科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且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质询、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三)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第三章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条浙江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浙江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第H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第十二条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第十三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选举结果经校团委批准并向大众公布;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七)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代表;(A)讨论、决定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校学生委员会第十四条校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工作第十五条校学生委员会的构成
(一)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院级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学代会各代表团民主选举产生;
(二)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的任期相应调整;
(三)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委员由所在院级学生会推荐,立即增补第十六条校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A)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第五章主席团第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经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第十九条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学生会主席团其他成员协助执行主席工作执行主席不在职期间,指定一名主席团成员主持工作第二十条学生会聚焦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第二H一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团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列席主席团工作会议,对学生会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第二十二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落实学生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合理的普遍性诉求;
(四)决定聘任校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第六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三条院级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校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由校学生会负责考核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公开第二十五条院级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级学代会”)是院级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院级学生会会员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院级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级学生会主席团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是院级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第二十七条院级学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第二十八条院级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由各院级学生会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第二十九条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院级学生会的领导第七章工作人员第三十条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乐于奉献、作风务实,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第三H一条面向广大同学遴选工作人员,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第三十二条对于学业不达标、考核不合格、违纪违法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第八章从严治会第三十三条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第三十四条学生会坚持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生会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第三十六条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浙江大学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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