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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正确处理消防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和所属项目部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公司和所属项目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项目部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公司和所属项目部应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或项目部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根据规模大小,生产环境和特点等具体情况,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时向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及时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产整改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公司和所属项目部要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应事先向上级消防安全机构报告,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加强日常用火用电管理
(一)集体宿舍、办公楼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二)集体宿舍、办公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火灾救援的障碍物
(三)电力设施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第二十七条设有生产车间、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集体宿舍第二十八条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起火单位视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九条各项目部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三十条有重大火灾危险源的项目部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名称、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内容报公司备案第三H一条公司和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和季节时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开展员工灭火和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的模拟演练;消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除火灾隐患;
(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A)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协助领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文件,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三)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四)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消防设备、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张贴消防安全标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齐全有效;
(六)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工作制定消防设施示意图,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第八条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推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遵守消防法规的自觉性;
(四)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做到每月不少于一次普通检查;
(五)负责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维修和保养,提出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建议和计划,建立健全消防设备、器材管理档案;
(六)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并建立登记簿做好记录,以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职工防火、灭火技能;
(七)组织群众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参与调查火灾原因,追查火灾事故责任,并根据情节提出意见第九条公司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消防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第十条公司要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使广大职工和从业人员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知识专题培训活动,并通过张贴图画、宣传栏、视频、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员工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公司和所属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第十二条公司和所属项目部工作区、生活区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防火间距和消防车辆通道消防器材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消防器材管理档案第十三条灭火器设置
(一)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二)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三)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四)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五)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第十四条室内消火栓
(一)室内消火栓应符合《室内消火栓》GB3445的有关规定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
0.7m-
1.10m同一建筑的高度宜一致,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
(三)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走道等明显和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地点
(四)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大空间其室内消火栓应首先设置在疏散门等便于取用和火灾扑救的位置
(五)在楼梯间或其附近的消火栓位置不宜变动第十五条室外消火栓
(一)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单位,应根据规模大小和布局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消火栓
(二)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无特殊情况,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动用消火栓消火栓3m以内不准存放杂物、设置障碍物,并按规定安装明显的标志牌
(三)建立室外消火栓档案第十六条人员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不准设栅栏、不准上锁,保持畅通无阻人员疏散通道内应安装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紧急疏散第十七条防火安全标志
(一)仓库、油库等要害部位,应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二)氧气、乙怏、液化气、油漆、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场所、存放地点应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警示标志
(三)人员密集场所要制定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安装应急灯,放置灭火器,并确保良好有效
(四)休息室、宿舍内床位要留有一定的间距、留足疏散通道,设置疏散示意图或安全出口标志、配足灭火器
(五)档案室、变电室要配足灭火器
(六)高层建筑物、油库、危险物品仓库、拌合站等都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并取得防雷检测报告
(七)特殊用电管理严格按用电管理规定使用开关防护盖完好无损坏,生产车间、大型机械设备用电必须安装配电设备,使用专用电线,做到线路无老化,无裸露,严禁私拉滥用第十八条移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标准
(一)严格按照消防部门的规定,配足、配齐消防器材
(二)消防器材不得受烈日曝晒或接近热源,不得在潮湿地点存放,保持瓶体清洁无锈蚀
(三)消防器材的维修与报废,参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按规定更换灭火材料
(四)根据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桶和消防砂箱第十九条下列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人员集中的单位办公楼、集体宿舍、员工餐厅、生产车间等场所;
(二)可燃物品仓库、油库、变配电室、锅炉房等其它易燃、易爆场所;
(三)档案室、财务室、试验室以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第二十条各重点部位的安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装备,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月防火巡查在“两会”、“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或重大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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