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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英语译名为“TheAlumniAssociationofHu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第二条本会是由湖南农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与社会、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加强学校对校友的服务,鼓励广大校友弘扬湖南农业大学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为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校友工作研究;
(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地已成立校友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
(三)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
(四)联络感情,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相互支持,广泛合作,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
(五)组织校友开展纪念和联谊活动,协助学校搞好校庆工作;
(六)热情为校友服务,帮助校友排忧解难,宣传校友先进事迹和重大工作成就;
(七)培养和增强校友的母校意识,争取校友对母校的关心和支持;(A)编辑、印发《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不接受单位会员各地、各行业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成立本地、本行业的校友会或校友联络站各地、各行业校友会或校友联络站对本地、本行业的校友负责,其负责人由校友推举产生本会与各地、各行业的校友会或校友联络站建立工作联系,无行政隶属关系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为本会会员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含柔性引进人才);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双聘院士;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第九条会员入会,经各地校友会或个人与校友总会取得联系,申办入会手续者即为本会会员第十条违背本会宗旨或有损本会名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第H—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选举校友会各级工作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对总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学校校庆与有关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并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享有与学校在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等方面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向学校提供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为促进母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四)协助学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向学校反馈毕业生工作情况和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总会筹集办学资金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各行业校友会和校友联络站推荐产生校友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第十六条总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总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增补推选总会新的领导人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A)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监督秘书处工作;
(九)修改本会章程;
(十)指导各地、各行业校友会或校友联络站业务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十、十一项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o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九条总会设理事若干人,人选由各地校友会按照分配名额提名推荐,在校友代表大会上经协商酝酿,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选举年过后,需要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由每年召开的常务理事扩大会决定第二十条总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总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名上述荣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第二十三条总会会长为总会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校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总会会长委托总会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总会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四条总会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校友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为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任务是:
(一)执行总会正、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总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定总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杂志,搞好信息交流工作;
(七)完成学校和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总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二)学校适当补贴;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总会经费必须用于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八条总会严格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由学校财务实行一级核算管理,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总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条总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校友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一条总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二条本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教育厅及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第三十四条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5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2015年1月13日施行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本会理事会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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