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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例答案案例一2017年1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美国学习两年,办理出国手续时钱不够用,就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2017年3月2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出国前张某曾来看望胡某,也没有提还钱的事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20年3月,胡某回国当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请回答以下问题•胡某对张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胡某在202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答
1.已经届满《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三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2017年1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202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胡某202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是一种重新承诺法律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202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案例二2020年1月5号张某17岁,第二天他就前往本镇的玩具厂打工每月有2000元的收入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18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电脑,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执意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电脑请回答以下问题.此买卖是否有效?.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J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一一电脑⑶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1800元购买电脑款的义务及取得电脑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1800元价款的权利及向张某交付电脑的义务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1亿元提供了担保3A公司于2017年6月将所属5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19年11月,E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A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
①A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②A公司的已分配利润的情况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了20%2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5.46%.
5.40%和
6.15%平均为
5.67%低于6%的法定要求3
①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本题中,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距本次申请增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2个月
②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本题中,A公司为D公司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3088万元的1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在本题中,由于E证券公司在2006年H月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不符合规定
2.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12019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20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19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20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2监事李某于2019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9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32019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4公司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20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2020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20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1
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6年6月上市,董事赵某于2007年5月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董事钱某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符合规定
③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孙某2007年7月离职,因此2008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监事李某2007年4月9日买入股票,2007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本题中,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了年度报告,周某在同年5月20日买入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4
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中,收购数量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未超过5%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③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中,转让的期限超过了1年,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有以下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本题中,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为8%低于10%的法定要求
②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双方约定为2年,低于3年的法定要求第六章案例答案.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较为复杂甲、乙公司有一合同并未履行完毕乙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乙公司曾经租给甲公司一套设备并被毁坏,侵权人之前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请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有抵押房产的债权,甲公司能否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2)甲、乙公司有一合同并未履行完毕,管理人能否解除合同?
(3)乙公司能否取得设备被毁坏的赔偿金?答
(1)不能行行使抵押权根据《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管理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乙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发生在案件受理前,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赔偿金、保险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财物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018年3月,中天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天公司享有1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大地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没有申报债权2019年3月,中天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45%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中天公司是否承担对大地公司的偿还义务?2大地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应该参考中天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比例清偿?3针对大地公司享有的债权,重整方案是否对大地公司产生法律效力?答1需要承担对大地公司的偿还义务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行使权利2大地公司享有的债权,应该参考中天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比例清偿根据《破产法》,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依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针对大地公司享有的债权,重整方案对大地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破产法》第92条第1款,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所以,重整方案对债权人大地公司也有法律效力第七章案例答案
1.王先生在乙手机通讯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王先生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手机通讯公司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王先生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后得知,乙公司有“话费有限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王先生并不知道该条款,并且王先生的手机账户尚有余款请问1乙公司侵犯了王先生的何种权利?2乙公司的格式条款,有无提醒王先生注意的义务?3王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4如果王先生起诉,法院是否会支持王先生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答1乙公司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内容,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乙公司提供的该格式条款,没有披露“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内容,乙公司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2乙公司的格式条款,有提醒王先生注意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旅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3王先生无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王先生已经使用了乙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不能要求退还全部预付费4乙公司无欺诈行为,所以法院不会支持王先生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双十一,李某在某网店购买了一套羽绒服,货到拆封后,李某不喜欢其款式,并与该网店多次交涉要求退货,该网店表明,客户下单时,曾提醒“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请问1该网店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李某该如何维护权利?答案1该网店的主张不成立羽绒服不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使在下单时李某已经确认网店的提示,李某仍有权利退货2李某可以要求7日无理由退货在7日内,消费者能够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的一般规则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退货时间7日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运费自己承担.李先生将一套商品房分别委托给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王女士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是认为房价太高王女士与甲公司再看房之前,签订了预防“跳单”条款,王女士对甲公司提供的房源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私下与房主签订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后来,王女士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且房价低的多王女士在乙公司与房主李先生签订合同甲公司知悉此事后,提出异议请问1王女士与甲公司签订的预防“跳单”条款,有无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2甲公司抬高房价,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答1该条款并没与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防“跳单”条款,是要求在实际签约时,不得跳过中介直接与房主签约,并没有限制消费者必须买或者不买这套住房2并没与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本案中,王女士与甲公司并没与产生实际的交易,所以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八章案例答案
1.甲乙两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国家承办境外旅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2013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客20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2016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15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转入甲旅行社工作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15名原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2016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试分析1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是,应属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2对甲旅行社是否应进行法律制裁?如何制裁?答案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的制裁
2.201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201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2017年3月到201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201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问题]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乙厂的行为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该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案例中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圆形商标“喜凰”牌在先,而乙厂注册的商标与之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乙厂的行为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乙厂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第九章案例答案1该项专利权应授予约翰因为约翰享有国际优先权,可以将其申请日提前到2014年2月5日,比陈某提出的申请日2014年3月7日早,按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授予约翰2张某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不侵犯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张某享有先使用权3赵某购买后进行零售侵犯专利权因为专利侵权不以过错为要件,赵某无过错的,只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凯文行为未侵犯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凯文行为属于临时过境使用专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1九峰公司侵犯了“华鸣”注册商标权九峰公司未经许可,委托华立电器厂生产侵权产品并进行销售,侵犯了华鸣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2华立电器厂侵犯了“华鸣”注册商标权华立电器厂明知九峰公司仿冒“华鸣”牌电热取暖器还接受委托生产,侵犯了华鸣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应承担第二章案例答案L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其机器设备、劳务和现金8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二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委托妻弟王某管理A企业事务,自己不再过问由于王某经营不善,企业严重亏损,债权人相继上门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张某宣称自己无力还债债权人到法院起诉,要求用张某和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欠款经法院查明,张某在设立登记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A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3)张某能否委托自己的妻弟王某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
(4)对于企业的欠款,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债权人用张某和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款的要求,为什么?答案
(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
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3月20日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本题中,工商机关的签发日期为3月20日,因此该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张某可以委托自己的妻弟王某经营管理其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4)法院不应支持债权人用张某和王某的家庭财产抵偿债款的要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张某设立企业时并没有明确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3阳光百货商厦构成侵权阳光百货商厦误以为真,不知仿冒,从九峰公司购进了“华鸣”牌电热取暖器,不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阳光百货商厦应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案例答案A公司为支付货款,201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1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答案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答案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在本题中由于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付款2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答案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问题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答案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答案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第H^一章案例答案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甲公司逾期付款,应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项目开发不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的债权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在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是真实合法的且已到期,某单位对甲公司的债务也已到期,且甲公司的这一债权不专属其自身,甲公司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已危及乙公司债权的实现,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第十二章案例答案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
(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
(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
(1)2015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公司不能解除王某的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依程序解除本案中,劳动者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所以不能解除
(3)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所以不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至于王某只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应为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更不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他只用对张某承担经营不善的责任
2.2015年1月15日,王某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王某聘请张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张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15年3月1日,张某未经王某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李某购入价值3万元的货物2015年10月12日年A企业持续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某的债务,王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王某的律师对于清算向王某提出以下方案
(1)王某自己清算;
(2)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主持清算;
(3)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王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
0.2万元,欠张某工资
0.5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0.5万元,欠丁某12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王某在B普通合伙企业出资10万元,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王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于3月1日以A企业名义向李某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王某的律师提出的三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4)如何清偿丁某的债权?答案
(1)张某向李某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尽管张某向李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王某的律师提出的三种方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题中,王某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但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税款;
③其他债务4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剩余
7.8万元用于清偿所欠丁某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某
4.2万元,可用王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
2.2万元,可用王某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第三章案例答案2015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5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甲无单独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016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丁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16年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D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016年1月,合伙人乙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E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E公司于2016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E公司胜诉E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D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5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参考答案】1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4
①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如果丁向D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5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A的主张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8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章案例答案
1.2012年,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公司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2014年,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5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减少,同时将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至2030年12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2015年,甲与乙发生严重冲突,甲解聘了乙的总经理职务,而乙又以监事身份罢免甲的董事长职位从此,A公司再没有召开股东会2016年,乙厌倦与甲争斗,要求甲或者A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甲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乙起诉A公司与甲,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购买,则要求甲购买后,法院判决,乙败诉2018年,乙再以解散公司为由提起诉讼,虽甲以公司一直盈利而且运行正常为由反对,但法院仍然作出了公司解散的判决判决作出,各方既未上诉,也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也没有进行注销登记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A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A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3甲解聘乙的总经理职务,以及乙以监事身份来罢免甲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4法院判决不支持“乙要求公司与甲回购自己的股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1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但乙的职位是执行董事,而不是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但该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乙不得兼任监事2要形成三分之二多数决议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3甲解聘乙的总经理职务合法原因是在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从而甲解聘乙的总经理职务,符合公司法规定乙以监事身份来罢免甲董事长职位不合法原因是乙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假定乙的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董事长,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因此,甲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4合理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会决议的异议股东,即公司连续5年部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显然,乙的明显不符合以上情形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合理因为,依据《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本案符合,公司存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的情形乙公司自2014年至2018年解散诉讼时,已超过2年时间未再召开股东会,已经构成公司僵局,成为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依据
2.2015年张某、李某、王某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他们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并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写入公司章程该公司的章程同时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高某,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将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了甲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来,高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张某、李某、王某知晓后,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公司成立两年以后,三位股东决定增加注册资本,并分期缴纳三位股东召开股东会,经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以下事项董事钱某的年薪、董事责任保险费;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赵某的差旅费和社会保险费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的三位股东,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2该公司是否有权不同意支付租金?3总经理高某有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4三位股东决定增加注册资本,并分期缴纳,是否合法?5公司董事钱某的年薪、董事责任保险费,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赵某的差旅费和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答案1该约定有效,理由如下根据《公司法》34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分红可以公司章程约定2有权反对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行为,股东会可以补救,也可以反对自我交易属于相对禁止的行为,并非当然无效股东们事后知晓,一致认为租金太高可不同意支付该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然有权基于合同法的事由拒绝支付租金3总经理高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的忠实勤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总经理高某将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了甲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需经董事会批准或者股东会同意,但高某并未得到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4合法根据《公司法》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1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资,公司法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5)公司董事钱某的年薪、董事责任保险费需要通过股东会批准,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赵某的差旅费和社会保险费不需要通过股东会批准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行使职权据此,钱某就是非职工董事,其报酬,含保险待遇,适用该项,由股东会批准同时,董事责任保险不是法定的待遇,更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所以,赵某的差旅费,属于企业经营费用,必须予以报销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需股东会决定第五章案例答案
1.A公司于201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最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A公司于2017年度以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每10股转赠2股,转赠资本公积7200万元;2018年度每10股分配利润
0.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900万元;2019年度以利润送红股,每10股送1股,共分配利润5184万元(含税)
(2)A公司于2018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2019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年度别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总资产156655176655186655净资产786008308885476净利润42884488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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