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上传时间2022-12-29
一、概念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是指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我国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平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打算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进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需注意对劳动者平安和健康的爱护我们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平安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平安和平安生产(-)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我国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实行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需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我国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所谓劳动平安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退在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施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平安的技术设施、设施和各种用品劳动平安设施必需符合我国规定,即符合我国立法机关、生产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一系列保障平安生产、爱护劳动者人身平安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事故隐患是指由于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我国规定而潜藏着的发生事故的苗头、祸害,仅限于劳动平安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实行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对劳动平安具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部门本罪的构成必需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为条件假如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没有实行措施的,不成立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峻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依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峻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剧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解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其范围特别广泛,既包括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其他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我国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由于我国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他罪追究惩罚,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我国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盼望发生事故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这种状况的缘由,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愿在劳动平安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各种状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详细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三、罪与非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平安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一般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听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处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的区分特别明显
(1)侵害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平安,属于危害公共平安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详细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我国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实行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我国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我国和人民利益患病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平安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
(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我国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四、刑事惩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特殊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状况
1、造成了特殊严峻后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玫多人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特殊巨大;
(4)造成了特殊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殊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实行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平安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殊严峻后果的等
3、重大平安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殊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乐观实行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扩散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躲避罪责而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