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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聘用5人(含)以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序号法规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1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限期内补办手续的使用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5倍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使用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者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者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者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2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5倍罚款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序号法规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3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兀以下罚款o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10日内仍未补办手续继续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500元罚款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11至20日仍未补办手续继续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1000元罚款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超过20日仍未补办手续继续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2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10日内仍未补办手续继续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200元罚款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11至20日仍未补办手续继续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500元罚款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超过20日仍未补办手续继续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1000元罚款4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收缴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500元罚款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收缴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500元罚款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收缴伪造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0元罚款号名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5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被暂扣期间,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被吊销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处3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6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处400元罚款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无法康复到安全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要求的吊销操作证件序号法规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改)7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承揽二级维修厂(点)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三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承揽一级维修厂(点)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0元罚款二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承揽一级维修厂(点)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元罚款专项农业机械维修厂(点)超越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兀罚款8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或操作证违反第二H—条规定的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裁量基准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裁量基准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裁量基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9第三十一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过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冒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伪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序号法规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四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改)10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裁量基准11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执行《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裁量基准12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
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五项规定的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裁量基准13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序号法规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五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4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卜.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开展驾驶培训业务的培训20人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培训21人至30人的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培训31人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未按统一的教学计戈U、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初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聘用1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聘用2人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聘用3人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聘用4人的责令改正,处4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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