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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全市范围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支配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运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干脆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干脆投资、资本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第四十七条对各地公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应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第四十八条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及网站上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和政府性资金占比例等内容,并注明项目主办机关受理人员以及具体的联系方式第四十九条公示期限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反映的状况和问题由各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受理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办理第七章项目概算审查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下达初步设计批复之前,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托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概算进行审查第五十一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审查看法并征询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看法后批准并作为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基本建设年度投资支配和工程预决算的依据如审查后概算有本细则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需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和初步设计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改变,应事先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应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申请第五十三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托付符合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看法后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下达基本建设年度支配之前向其提出书面申请,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实行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会议确定最终审查结果第五十五条财政每年支配政府投资概算审查专项资金第八章项目代建第五十六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第五十七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探讨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理建设单位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第五十八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第五十九条代理建设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弟九早贝任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订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运用的;(六其他严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一条询问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询问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供应结论看法严峻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予以惩罚第六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订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四其他严峻违反本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三条上级领导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干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建制镇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抄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3月16日印发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纳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方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支配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第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状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海洋、气象、旅游、消防、人防、卫生、教化、国有资产、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化、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爱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七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支配,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支配执行状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其次章项目管理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支配;(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五编报和审批可行性探讨;(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八组织项目后评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对以上程序作适当简化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简化审批方式(具体方式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总投资200-5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探讨报告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探讨报告第十三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组织进行询问评估,并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看法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认为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看法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规划部门应提出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初步看法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初步看法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看法;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看法;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看法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托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探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有关设计标准,遵循估算限制概算的原则,依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限额设计第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一调整投资估算超过10%以上的;(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探讨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四其他投资估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限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选购的招标依据《温州市招投标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工程设计没有按规定组织招标的,审批初步设计时应不予通过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不行抗力缘由确需变更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调整内容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重新批准(一调整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的;(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探讨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四其他投资概算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其次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状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其次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爱护、消防、人民防空、平安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托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次十二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方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次十三条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状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其次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章项目储备其次十五条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询问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其次十六条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包括(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今后5年或更长时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二已经完成预可行性探讨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三重大前期项目其次十七条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其次十八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3年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定期予以清理其次十九条政府投资支配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四章年度投资支配管理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支配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支配管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支配和基本建设年度支配第三十二条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项目进展状况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支配依据当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支配,对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已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分批下达基本建设年度支配第三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议报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支配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支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支配支配说明;(二资金筹措支配;(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年限、总投资、本年度支配政府投资额、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四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费用支配;(五其他应当说明的状况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支配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需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配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支配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干脆支付制度项目业主凭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及其他规定的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干脆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未实行财政干脆支付制度的,由财政部门干脆支付项目业主单位依法成立的项目法人的项目,财政部门干脆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每季度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运用状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支配执行中确需增(减项目年度支配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油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保持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支配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年度投资额的累计政府性建设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政府性资金投资总额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完成年度投资支配和年度基本建设支配又未能刚好调整的,需向投资综合部门和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依据实际状况确定是否结转到下年度执行第五章询问评估第三十九条特殊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专家评议制度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托付工程询问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看法作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第四十一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同时托付多家入选询问机构进行评估,或托付另一入选询问机构对已经完成的询问评估报告进行评价第四十二条担当评估任务的询问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评估询问相应资质,连续3年年检合格;(二近3年担当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探讨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第四十三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公正、公允、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方法第四十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询问机构进行审查,依照托付询问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询问机构,并公布结果第四十四条担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和初步设计业务的询问机构不得担当同一项目或事项的询问评估任务第六章项目公示第四十五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书目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第四十六条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审批或者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前,应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对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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