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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平安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与依据]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平安管理,保障港口平安生产,促进港口平安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平安生产与平安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平安管理方针]港口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平安管理,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平安管理的规章;组织制定港口平安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务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建立全国港口平安和应急信息系统;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平安和应急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平安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平安的技术标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管理方法;依法实施港口平安生产管理;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平安信息;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平安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务应急体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实施本港口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平安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详细负责港口平安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事故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初步估计的干脆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以与社会影响;
(五)实行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状况第五十九条[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状况的,应当与时补报第六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爱护好事故现场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协作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第六十二条[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平安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六十三条[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托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与港口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六十四条[事故处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惩罚第六十五条[事故评估]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港口平安信息]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务和港口平安生产事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港口平安生产条件的涉与平安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觉未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觉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实行必要措施的第六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平安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七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运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平安设施的第七十一条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急源、危急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其次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常常性维护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第七十二条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装卸机械的安装、运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的;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第七十三条为客运、客滚船舶供应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码头与其设施设备的平安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平安检测设备或者平安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平安检查的第七十四条[平安评价机构与人员的责任]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与其有关人员从事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供应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赐予惩罚第七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人员的责任]港口经营单位与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赐予警告,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平安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觉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实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与时实行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方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有意错报、延迟报送的第七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觉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平安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第七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平安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方法》执行第八十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急源、危急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务应急体系;(A)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平安生产规定的行为第七条[港口经营单位职责]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管理人员;
(三)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
(五)配备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平安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务应急救援预案;
(七)与时、照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和其他突发事务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平安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与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担当相应的平安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平安生产第九条[促进科学技术探讨、信息化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激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平安科学技术探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平安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平安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平安生产发展须要其次章港口平安保障措施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平安规章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二)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平安操作规程;
(四)平安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平安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平安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平安生产资金投入]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平安生产事项第十二条[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从事客运和危急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平安中介机构或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平安教化和培训]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平安教化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接着教化和培训第十四条[危急货物作业资质]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急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急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第十五条[危急货物经营单位平安评价]从事港口危急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价并编制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平安管理等状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平安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料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峻程度,提出平安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平安评价结论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与对平安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状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危急货物作业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急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急货物港口作业第十七条[平安隐患排查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与时消退平安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与处理状况形成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平安]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运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觉港口装卸机械有异样状况时,应当与时处理存在较大危急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平安警示说明第十九条[危急源、危急区域平安]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急源、危急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平安状态,并实行相应的平安措施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急源、危急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平安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化、监督从业人员依据运用规则运用从业人员应当依据运用规则运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H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平安卫生条件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平安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和协调第二十三条[客运码头平安]为客运、客滚船舶供应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平安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为客运、客滚船舶供应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平安检测设备或者平安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平安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急物品上船为客运、客滚船舶供应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第二十四条[船舶靠、离泊平安]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与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平安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供应旅客上下船舶服务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实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三章港口平安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平安许可]港口建设项目的平安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平安审查、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平安许可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平安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平安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平安许可第二十七条[平安评价范围]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急货物装卸码头与库场、危急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急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以与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与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平安评价,并编制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平安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急、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平安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料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峻程度,提出平安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平安评价的结论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平安许可申请]按规定应当进行平安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其次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平安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平安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平安评价报告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平安许可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平安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确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看法书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港口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未经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运用第三十一条[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其次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平安许可的审批看法;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平安专篇第三十二条[平安设施设计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平安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平安设施设计的确定第三十三条[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其次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看法;
(四)平安设施施工状况报告;
(五)平安设施试运行状况报告第三十四条[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平安设施投入运用的确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看法书第三十五条[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按本规定其次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平安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第三十六条[危急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急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第三十七条[危急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急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活动第三十八条[平安评价机构资质]港口平安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平安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平安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平安评价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平安评价活动第三十九条[平安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平安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平安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平安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平安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平安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平安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第四十条[平安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申请港口平安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6人以上具有港口平安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平安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平安评价师不少于1人,中级平安评价师不少于2人,初级平安评价师不少于3人;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平安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申请港口平安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
(一)、
(三)、
(四)、
(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人以上具有港口平安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平安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平安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平安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平安评价师不少于5人第四十一条[平安评价人员资质管理]港口平安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平安评价师制度港口平安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平安管理、港口平安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验,熟识和驾驭港口平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平安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第四十二条[平安检查职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平安生产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急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港口管理部门的平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状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觉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发觉平安隐患,应当责令马上解除或者限期解除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前应当责令短暂停产,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原生产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港口管理部门的平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港口平安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觉的平安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隐私应当保密第四十四条[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平安教化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平安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平安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平安监督管理实力和突发事务应急实力第四十五条[港口平安管理专家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平安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识港口平安管理、港口平安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供应港口平安管理和突发事务应急的指导和询问第四十六条[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平安、适用第四十七条[船舶运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运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与时公布第四十八条[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务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支配,有序连接第四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急源、危急区域的监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务危急源、危急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务危急源、危急区域数据库,并与时驾驭和报送港口突发事务的有关信息第五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建立港口突发事务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务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务预料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急源、危急区域的信息传递第五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第五十三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务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供应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第五十四条[危急源、危急区域的预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急源、危急区域实施监控,并与时上报危急源、危急区域监控信息第五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学问和应急预案的培训I第五章港口平安事故报告与信息统计第五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港口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干脆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殊重大事故应当干脆报交通运输部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第五十八条[事故报告的内容]港口平安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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