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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湖南宅基地管理方法湖南宅基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全部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流转适用本方法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第四条运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运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法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爱护的要求□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运用集体建设用地□其次章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运用□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运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是指集体土地全部者在肯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让与土地运用者,由土地运用者向集体土地全部者支付土地有偿运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实行有偿运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第七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安排管理、总量限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安排指标□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运用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的每幅地块的范围、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集体土地全部者拟定有偿运用方案报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以及商业、旅游、消遣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方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第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土地全部者与运用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土地全部者、运用者、位置、面积、用途、运用年限、运用条件、土地有偿运用费或土地收益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运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法、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征地补偿费的安排方法和土地有偿运用费的退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全部者和运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利证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合同(包括其村民集体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的年限,由土地全部者和运用者协商确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涉及对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者补偿的,由土地全部者和原土地运用者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土地全部者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合同约定的土地运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运用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合同的约定办理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合同约定的土地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须要接着运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期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运用费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者应当依据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运用土地确需变更批准的用途的,应经土地全部者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运用费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流转□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应当先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运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未支付全部土地有偿运用费的;
(三)未按本方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确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其次十条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全部者的书面同意,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其次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运用年限不得超过原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合同约定的运用年限减去原土地运用者已运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其次十二条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权利证书、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四章宅基地管理□其次十四条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依法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运用权的审批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具有依法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其次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实惠政策,引导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原宅基地复垦或自愿放弃集体土地运用权的进城(镇)农夫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次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因结婚等缘由,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难须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须要的;
(三)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地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可以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第五章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其次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土地全部者支付土地有偿运用费口第三十条土地全部者与土地运用者对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增值收益分成有约定的,应当依据约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有偿运用权、流转增值收益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运用状况,接受监督□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运用管理方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基准地价,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和流转实行最低爱护价制度□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非法批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运用或者将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进行流转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集体建设用地全部者对土地闲置负有干脆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其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第三十七条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运用合同和流转合同格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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