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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原材料采购合同9篇石材原材料采购合同1(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材料买卖签订下列条款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二采购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订单数量为准,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采购订单中所规定的供货的数量不得随意变更三除非双方另有合同,在货物被交付到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地点而且由一名甲方指定的代表在交货单据上签字确认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且风险由乙方承担1/35理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
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供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帐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需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帐号地址邮政编码石材原材料采购合同310/35需方(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供方与需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见下表用需方地磅,需方不向供方收取过磅费),供方须开具合法的税务销售发票
(二)以上产品数量为估算量,需方按月向供方提报月计划量,供方必须保证月计划需求量实际到货数量以工地现场验收后与供方共同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产品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一)供方交付石油沥青的质量及技术须符合GB50092-19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JTJ052-20xx《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的标准要求
(二)供方交货时应提供沥青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供方公章
(三)供方送货时每车沥青均须附有磅单(注明毛重及净重)货到需方对每车沥青进行重新过磅,如需方过磅数量与供方磅单数量误差在千分二以内,则以需方磅单数量为准若误差超过千分二,供需双方有权在第三方的公平地磅(即经市级技术监督局认可的营业性地磅)11/35对其进行重检,数量则以宜春市的公平磅磅单为准,结算时以需方验收员签收的磅单数量为结算依据
(四)需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由供需双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交货方式
(一)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底,如遇不可抗因素,交货期顺延分批交货,产品具体交货时间、数量以供方收到需方电话/传真通知为准)
(二)交货地点需方沥青拌和场,需方每需要一批货应提前二天(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需方所通知的计划数量以后,应在48小时内按合同要求将约定产品交付需方)
(三)运输方须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和职业资格证,同时产品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供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需方一次性支付总额70%订货款(3136万),供方按需方施工现场的需求通知组织供应到需方拌合站最后一批供货结束后,供方及时开出发票给需方,开票采取三票制,一是沥青费,二是仓储费,三是运输费,仓储费和运费由仓储单位及运输单位直接开票,供方代收代付需方应在三个月内付清货款,超期付款,需方每天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给供方作为赔偿12/35
(二)供方按需方月报计划供货,价格不予调整,需方提货数量差额不得超过上下5%吨
五、违约责任
(一)供方交付的产品经需方验收不合格,需方将拒收退货,供方须于48小时内将不合格产品调换为合格产品,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责,并按逾期交货处理
(二)若需方因使用了供方不合格的产品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货到时,需方配合供方及时安排验收接卸,卸货应在八小时内完成(遇到不可防御的情况下除外),避免热沥青在槽车内因温度下降而凝固,否则,由此给供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需方承担
(四)供方应按需方的通知计划(提前时间按合同规定)保证到货的及时性,若供方到货不及时造成无法满足需方生产需求,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没有及时付清货款除外)
(五)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责任
(六)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如对本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双方应以诚实信用原则,按照13/35合同使用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等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真实意思
(二)合同执行期间,供需双方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三)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陆份,需方肆份,供方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义务履行完毕效力自然终止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年—月—日年一月—日石材原材料采购合同4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14/35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职工食堂供货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采购内容及履行期限为保障甲方职工食堂的正常运行,乙方按照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
1、蔬菜类;
2、水产类;
3、鸡鸭猪牛羊肉类;
4、禽蛋类;
5、副食调料类等货物合同期限暂定壹年,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
二、批次订货与临时订货批次供货甲方每(日/周/月)向乙方订货一次,乙方收到订货单后安排供货临时订货甲方因临时需要,有权在批次订货时间外临时向乙方订货,订货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如临时口头订货,乙方在送货时有权要求甲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三、交货时间及相关事宜
1、批次订货以订货单为准,临时订货以通知为准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健康证、15/35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3、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甲方职工食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关票据如发现卫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立即退货,乙方应做到及时调换,造成失误中毒或名誉损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4、禁止以下食品送入甲方职工食堂
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非定点屠宰及未经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
四、价格确定
1、乙方供应的水产类、鸡鸭猪牛羊肉类、禽蛋类、副食调料类等货物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蔬菜类货物价格随行就市,可根据市场价实行浮动
2、乙方价格高于市场其他商户同类同质的食品价格,甲方有权16/35按市场最低价付款;乙方不得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如有此类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乙方在送货时,由甲方厨师、库管员负责检查验收甲乙双方要遵守交货时间,互相积极配合
3、无论甲方所购买的食品数量多少,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送货
4、乙方必须是固定专人长期送货,不得指派来路不明的临时人员送货
五、付款方式甲方按月采取支票)方式支付,以甲方实际购买的种类和数量据实结算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物品销售清单与甲方收货单核对,无误后,乙方出具发票,甲方予以付款
六、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除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2、乙方如不诚信经营,甲方将随时取消乙方的供货权,另行定点采购
3、对私抬食品价格,不能确保食品质量两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供货资格,结算时甲方有权扣回多付款项争端的解决17/
351、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人员伤害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赔偿甲方人员损失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可以向管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3、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事项和条款仍应该继续履行
七、其它
1、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2、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8/35石材原材料采购合同5合同编号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19/35四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双方认可的质量标准五甲乙双方应该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积极沟通与业务有关的市场信息,服务反馈,新产品动态等信息六如果货物和服务已经提供给了甲方,甲方应该根据合同的规定将该货物和服务的货款支付给乙方货款应该在验收货物或服务合格后日支付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执行甲方签字己方签字甲方证人(签字)己方证人(签字)地址日期石材原材料采购合同2供方需方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2/
3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现场卸货由负责.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元/.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产品货款的结算第七条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等等)20/35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21/
35.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22/
35.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其它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23/35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石材原材料采购合同6甲方乙方根据245省道大修工程DZX-2标路面工程沥青混合料施工要求,经甲乙双方议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乳化沥青原材料,并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供应原材料名称、数量、价款及供货时间
二、质量标准符合部颁相应质量标准,满足该工程施工要求
三、交货及验收方式乙方提供原材料,甲方用沥青洒布车自行运输,数量由甲乙双方共同计量验收进场原材料经过甲方收料员目测验收及试验员抽检后发现有不合格现象的,该部分原材料由乙方自费清理出场并不得参与24/35结算
四、结算方式乙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各项原材料数量后,将该项原材料所有票据交由甲方结算,挂帐后甲方即按该项原材料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70%向乙方支付,余额部分30%工程结束二月内支付结算时乙方必须出据正规发票
五、合同解除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完全,甲方随时有权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付对方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双方相应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以协商解决为主,必要时采用其它法定途径
八、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5/35年—月—日年—月—日石材原材料采购合同7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方向乙方订购生产物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产品名称及数量
二、产品规格及价格
三、产品包装要求及规格
四、质量标准
1、乙方供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地方质量标准和甲方的生产要求
2、
五、付款方式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处并经甲方检验合格且卸货后日内付款
六、交货时间和地点年月日前乙方将货物送至o26/35运费由乙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手续
2、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在乙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
4、因乙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引发甲方生产或质量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此责任不因甲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
5、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送货、送货迟延或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元
八、特别声明条款o27/35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B石材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提28/35交货时间及数量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29/35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3/
35.现场卸货由负责.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元/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产品货款的结算第七条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等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30/35出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31/
3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L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32/3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其它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33/35石材原材料采购合同9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工程名称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说明
1、就签订日期,水泥单价295元/吨,当价格单价上涨超过30元/吨,混凝土价格按原310元/m基价,上涨5元/m
2、混凝土砂材料采用机械砂
3、结算按实际供货的M数计算第二条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技术要求
2.1混凝土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标50204-2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标14902-20《预拌混凝土》的规定
2.2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提供配合比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2.3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B50107-20《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为准34/35第三条供货时间
3.1因商品混凝土所具有的产品特性,所以,乙方要根据甲方的电话或传真通知确定的供货时间安排生产
3.2合同附件约定的供货时间为计划供货时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情况,确定具体的供货时间后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年月曰乙方年月曰35/35允许上下差幅在10%T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4/35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5/35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6/35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陵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7/35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托收承付;
2.款到发货;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8/35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一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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