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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机关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自治区纪委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资料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各部门配合第四条办公室承担档案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并对档案分类组卷编制检索工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查阅资料提供便利;
(二)督促、指导各部门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对档案的接收、移交、销毁、查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准确及时;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第五条机关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归档职责分工定期向办公室移交立卷归档职责分工:第十八条机关档案室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省纪委档案室和市档案局(档案馆)的监督和指导X市站前区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档案条例》及《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事业单位及各派驻纪检组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是区纪委监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本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第五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六条区纪委监委档案是指本机关在工作及职能活动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简报、会议材料、统计报表、出版物、介绍信、各类案件材料、财务账册(凭证)、技术文件、基建图纸、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奖杯、锦旗、印模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档案由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基建项目档案、科技档案及设备档案九种门类组成,由机关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市纪委和站前区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利用、编研、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或计划;
(三)对本机关各室及所属机构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四)负责管理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
(五)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区纪检监察系统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
(六)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单位的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A)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
(九)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九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办公室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第十条机关档案室设在区纪委监委办公室,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应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相应的纪检监察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确保文件材料和档案的安全各科室应明确专人为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科室文书、照片、声像、实物等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及协调督促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区纪委监委机关建立以机关档案室为中心,由各科室兼职档案员组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网络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十一条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和特点,为保持区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的完整和历史联系,采用“年度一组织机构”或“年度一问题”分类法,统一分类整理第十二条档案收集与整理要求
(一)文书档案由各科室负责立卷,以“件”为单位整理,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分类,按年度进行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应符合《X市纪委监委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文书档案的整理应按照《辽宁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辽档发
(2004)10号)的规定执行
(二)案件档案由案件承办科室负责立卷,以“案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卷内排列顺序应符合《X市纪委监委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档案由办公室财务负责立卷,分类和整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
(1998)32号)的相关规定
(四)照片、声像、实物及设备档案一般由各科室负责收集,机关档案室负责分类、整理并归档案件查办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音像材料由案件承办科室与纸质材料同步收集归档,应符合《X市纪委监委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中对于照片、声像、实物及设备档案归档的相关规定
(五)基建项目档案及科技档案,由项目承建科室负责立卷,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执行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一)文书、照片、声像、实物及设备档案,应于档案形成次年6月底前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
(二)案件档案应于结案后三个月内以科室(联合专案组)为单位统一归档,最迟应于结案次年6月底前归档;
(三)会计档案,应于档案形成隔年6月底前归档;
(四)基建项目及科技档案应于项目验收后,立即归档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第十五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十六条区纪委监委各门类和载体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管理档案,机关档案管理应与办公自动化建设同步进行,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档案办公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第十八条档案库房建筑及保管要求
(一)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机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积按(档案存量+年增长量x存放年限)x60m2/万卷(或10万件)测算;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2测算
(二)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闭五节柜、密集架、光盘柜、底图柜等档案装具,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门柜等装具
(三)档案库房应安装全封闭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可以选择设置智能门禁识别、红外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安全防范系统
(四)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消防系统及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安全设施根据不同档案载体类型选择洁净气体、惰性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设备安装甲级防火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
(五)档案库房温湿度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安装漏水报警设备不得使用电阻丝加热、电热油汀及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要经常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措施调节
(六)安全使用档案库房的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档案库房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第十九条区纪委监委机关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或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库房管理基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漏水监测、消防报警、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等系统集成管理以及其他智能管理需要第二十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针对不同利用单位,根据所利用档案的密级和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查(借)阅审批、登记手续在确保档案安全与保密的同时,便于档案利用第二十一条本机关同志借阅档案需填写借阅单并经本科室负责同志、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借阅借阅以下档案,还需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一)借阅案件类档案需经分管案件的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二)借阅干部人事档案需经分管干部工作的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三)借阅会计档案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四)借阅书记专题会议记录需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借阅常委会记录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五)借阅或复制其他档案,视情况需分别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第二十二条外单位查阅本机关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填写《X市站前区纪委监委档案查阅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分管副书记批准所借档案只能复印或摘抄,不得提供原件第二十三条借阅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第二十五条档案内容非经批准,不得翻印、复制、抄录、引用和公开发表第二十六条机关档案室应根据需要定期编制文件汇编、基础数字汇编等各种参考资料,积极配合有关科室编纂大事记、组织沿革等编研材料,为更好地利用档案创造条件第二十七条机关档案室应对每年接收的各门类和载体档案按照不同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及归档文件目录第四章档案的统计与移交第二十八条机关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按规定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档案部门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变化情况的分析,为决策提供参考第二十九条档案统计内容
(一)档案数量库存全部档案数量、不同保管限期的各门类和载体档案数量、每年接收档案数量、档案鉴定和销毁数量、档案借阅数量、档案移交进馆数量、数字档案量;
(二)档案利用利用人次、卷次、利用效果、复制档案量等情况;
(三)档案基础建设情况档案库房、档案室、阅览室、荣誉室面积,档案装具、设施、设备增减变化,每年档案经费投入等情况;
(四)其他情况档案机构及人员情况,档案编目情况,档案编研等情况第三十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本机关应留存移交区档案馆的档案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复印件及交接凭证,以备查考第三十一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前,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三十二条区纪委监委机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各门类和载体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第三十三条机关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
(一)鉴定组织鉴定工作在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进行,由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二)鉴定原则必须从全局出发、从长远着眼,坚持保管期限尽可能长、销毁从严的原则
(三)鉴定时间每五年鉴定一次
(四)鉴定程序由机关档案室根据保管限期提出需鉴定档案目录清单,由鉴定小组审阅,并对清单上的每卷档案逐件进行讨论,提出鉴定意见,形成鉴定工作报告
(五)审批权限鉴定工作报告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书记审批
(六)鉴定结果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予以销毁
(一)机关档案室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
(二)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办公室负责人、档案室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档案室经办人、相关业务科室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由机关档案室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一)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未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二)根据核查结果无须立案的执纪审查材料,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由案件承办部门整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后自行保管需移送审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组成检查卷提交审理室,审理结束后由审理室将检查卷和审理卷一并组成审理类执纪审查档案归档;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核实的信访材料,由信访室立卷归档;需要转送案件承办部门进一步调查的材料由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归档;
(四)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办公室归档;
(五)财会档案由财务工作人员立卷归档;
(六)基建档案由基建承办部门负责立卷归档第六条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承办人员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第三章立卷归档要求第七条档案材料按照“谁办事,谁立卷,事毕卷成,“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原则,由承办部门整理立卷,定期向办公室移交,接受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执纪审查档案应在结案年度立卷,并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中关于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的规定进行立卷,做到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其他各门第三十五条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并进行全程摄像第三十六条鉴定过程形成的材料和销毁清册,由档案室负责归入全宗卷永久保存,以备查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纪委监委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4)
一、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档案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收集整理、保管档案资料,并积极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3、监督和指导委机关各部室做好各种归档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4、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5、做好库房清洁卫生、“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6、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销毁
二、档案收集责任主体
1、文书档案由办公室收发员负责整理立卷,按年度归档收发人员根据归档范围,平时注意收集、鉴定和整理,做好归档准备,次年三月按照归档要求,整理归档
2、业务档案由各部室负责整理立卷次年三月及时完整移交至办公室档案室
3、财会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每年财政年度末了,按财会档案要求立卷、归档次年三月移交档案室
4、各部室要注重声像档案的归档其中宣传部负责收集新闻、网络媒体反映我市反腐倡廉重要工作的声像资料整理时应按类别注明时间、地点、内容次年三月底移交档案室
5、文书电子档案,由办公室收发人员负责整理立卷,按照时间、标题、责任人编制电子目录和电子文件,刻成光盘后移交归档
6、档案归档时,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鉴定,使归档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三、收集范围及要求
1、反映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参照《市纪委监委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2、对于传阅的非密级文件如需留用,由各部室档案联络员复印并收存,原件退回办公室
3、各部室以委名义上报的公文、报表、总结、计划、报告、年报、季报、图表等相关材料,一份加盖印章移交档案室存档,一份本室留存
4、对本部室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按照起始原委立卷按标题填好相关内容,三点一线装订成卷一式两份,一份交档案室,一份室内留存
5、档案联络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要做到准确、完整、及时
6、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应归档的材料,必须移交档案室,严禁归档材料个人保存
四、档案库房管理
1、委机关档案库房,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2、档案室必须是专室专用,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用品与档案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不得在档案室会客
3、档案接收、借阅要办理登记手续,归还要验收并办理注销手续
4、严禁将烟火、易燃、易爆炸物品带入库房,库房附近严禁堆放杂物
5、库房内电灯、门窗用毕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并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消防设备要保持齐备、有效
7、库房内放置防虫药物,防止虫蛀档案,发现档案被虫蛀损毁时,及时报告领导并进行处理
8、库房内应保持整齐、清洁,同时根据库房内温湿度情况,随时调节库房温湿度,并做好记录
9、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10、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应先办理移交,后离岗
五、档案保密
1、坚决贯彻执行《档案法》,实行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发档案综合利用
2、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特殊情况时,须经主管、分管领导书面同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印、复制、摘抄档案材料
3、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亲友谈论档案中的机密,不得用电话、计算机媒介泄露档案内容
4、发现档案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六、档案借阅
1、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登记批准制度
2、借阅文件须经主管、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档案人员查找
3、涉密文件借阅应经领导审批借阅时不得将保密文件带至《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地方,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严防泄密
4、文书和业务档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时,要经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五天;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有关部门检查财会档案,须持有关文件和检查人证明信,在办公室财会人员的参与下方可查阅
5、借阅人不得在档案上加注、涂改、勾抹、折页,不得将档案弄脏、撕毁,不准转借他人
6、查档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密、失密保密性文件及会计档案不得复印,特殊情况需复印要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7、借阅人员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当面认真检查无误后方可撤销借阅手续
七、档案移交销毁
1、凡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应向市档案馆移交对需要移交档案馆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填写移送说明报分管领导批准
2、档案移交时应填写清楚移交清册,包括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是否移送电子目录移交清册要作为长期资料保存
3、档案工作人员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报主管、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包括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4、销毁档案时,要防止档案遗失或泄密,二人在场监销,监销人员销毁档案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5、业务档案和财会档案如已过期,由档案室和有关科室共同审定,提出鉴定报告,编写销毁清册,经主管、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6、档案销毁必须在相应的《案卷目录》和《归档文件目录》上注明“已销毁”字样
7、销毁清册要作为资料长期保存,防止丢失,以备查考
八、档案检查办公室负责每年组织对各部室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检查内容内部档案组织管理情况、档案收集整理装订情况、电子档案完备情况、音像档案整理归档情况等X市镇(乡)纪委(派出监察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5)第一条为促进镇(乡)纪委(派出监察组)的立卷归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以及《X市纪委监委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细则》(连纪办发
(2020)2号)的规定,结合镇(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原则、范围、标准、分类和移交
(一)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原则、范围、标准和分类,按照《X市纪委监委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细则》(连纪办发
(2020)2号)的规定实施
(二)各镇(乡)纪委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收集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时及时整理成卷,并于当年8月或次年3月前将卷宗移送市纪委监委档案室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第三条问题线索处置和信访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原则、范围、标准、分类和移交
(一)问题线索处置和信访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原则和范围.实行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承办谁立卷,了结卷成.凡办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和文件材料都应收集齐全,并按案件的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开始,收集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时及时整理成卷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
(二)立卷归档标准.归档材料以“问题线索”或“信访件”为立卷单位即一次办理的问题线索处置或信访件所形成的材料为一个单位进行整理立卷,以受理材料为开端,以了结材料为终点.归档材料每卷页数在200张纸左右为宜,材料少的可一线索(信访件)一卷,材料多的可一线索(信访件)数卷对材料少的,可将几个同年度了结的问题线索处置或信访件材料合并组成一个混合卷.卷宗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材料无论单面或双面,都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位置,依次用号码机编写页码,每卷都应当有独立的页码,从“1”开始编写卷内不放隔页纸检举信信封如无领导批示或无保存价值的无需存档卷内复印材料必须标注出处,并加盖来源单位公章.对电子音像等证据材料,应在相应的证据位置写出说明,将有关电子音像材料刻录成光盘后用信封贴在相应案卷最后一页.以“了结年”为立卷时间不论是当年批转当年了结,还是批转后隔年了结的,都以了结年度的时间为基准移交或立卷归档
(三)信访件或问题线索处置档案的卷内材料排列顺序卷内材料排列的基本顺序,原则上按照工作程序依次排列.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批示,或相关单位(部门)移送材料函件;.批转镇(乡)纪委办理的函件及底稿及分办表;.在核查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和文件材料;.镇(乡)纪委的查处结果情况报告及领导批示镇(乡)纪委根据领导批示立案检查、调查的案件,卷内材料排列顺序可按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材料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四)卷宗材料装订要求按照《X市纪委监委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细则》(连纪办发
(2020)2号)的规定实施
(五)卷宗材料移交信访件或问题线索处置档案,由案件承办部门整理并装订成卷,并由所联系的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签名,于当年8月或次年3月前移交市纪委监委档案室移交时,需填写《专门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4份,案卷材料逐卷清点,确认移交材料均齐全后,履行交接签名手续,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备查第四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范围和移交
(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本部门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文件材料;.本部门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业务文件材料;.本部门关于有关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以及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制发的业务文件材料;.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纪检监察业务文件材料
(二)文件材料的移交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卷并向本级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第五条各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所联系镇(乡)纪委案卷归档装订的指导信访室和案管室负责督导各信访件或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及时立卷归档办公室负责档案收卷和日常管理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6)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规范依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制度第二条档案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需统一管理的档案年底前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规定向区档案局移交档案第三条收进、移出档案和资料,必须认真清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对收发人员移交的文件自移交之日起到移交区档案馆存放期间负全责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档案人员要做好文件的销毁工作根据文件销毁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登记、销毁,确保文件及时、安全销毁第五条保管档案和资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卷皮和卷盒,并排列有序,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管理档案,使档案始终处于安全、整洁、完好状态严禁涂改、撤换、污损档案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擅自扩大档案使用范围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查阅人单位的介绍信,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能查阅查阅档案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第七条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拍照、摘抄档案,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查阅档案只能查阅能够说明问题的部分,不得将档案带出阅卷室查阅第八条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批准借用的,必须严格登记手续第九条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第十条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及通风等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严禁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十一条各室(部)、各纪检监察组年终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后,于次年的1月底以前送档案室统一管理类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符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做到真实有效,字迹工整第九条立卷档案要做到无金属物,无圆珠笔、复写等字迹;按要求装订,不压文字,不漏订张页,有文字的页码都应有编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每卷约两百页第十条整理好的文书档案、声像档案于第二年四月底前移交办公室;执纪审查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三年后移交办公室;信访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三年后移交办公室;会计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一年后移交办公室;基建档案于工程竣工后整理立卷,全部工程验收完毕后,移交办公室第十一条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办公室移交,任何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拒绝归档第四章查阅(借阅、复印)审批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档案资料,由承办人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复印)审批表》,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一)机关工作人员查阅(复印)一般档案资料(除执纪审查档案以外的档案,下同),经协管办公室的常委批准;查阅(复印)本部门形成或移交的执纪审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印)非本部门形成的执纪审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征得档案形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协管档案形成部门的常委批准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印发后原制度自动废止第十三条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需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档案、资料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须重新报批并办理续借手续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联系,并注明查阅目的、内容、方法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协管办公室的常委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协管常委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借阅单位派人持单位介绍信前来查阅如需摘抄或复制档案内容,须经协管办公室的常委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第五章档案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办公室要按照档案保管要求,注意防火、防水、防尘、防盗、防虫、防高温,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第十六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坚持科学管理档案,使档案始终处于安全、整洁、完好状态,严禁涂改、撤换、污损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将无关人员随意带入档案室,不准将机关有关档案内容告知无关人员;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审批手续要认真核对,并做好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退,提醒借阅人员注意对档案内容的保密和档案载体的保护第十七条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档案不得转借,不得交给无关人员传看;检举、控告材料严禁交给被反映人阅看;阅卷时不准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剪裁、勾画、折叠等,更不准随意拆卷或撕去其中章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影印、复制档案材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所撰写、出版的书稿中使用未公开过的档案材料第六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在协管办公室常委的主持下,由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X市纪委X市监委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条纪检监察机关的档案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纪检监察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关档案实行纪检监察联合全宗,由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信访档案、会议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等构成第三条本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由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完整与完全档案室隶属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兼职档案员第四条机关档案室兼职档案员基本任务:
(一)收集、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二)根据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和省纪委档案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并负责向市档案馆移交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第五条机关各室(部、办)指定专人任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鉴定、整理、立卷工作,并按归档范围定期向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第六条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为保持机关档案的完整和历史联系,委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联合独立全宗,采用“年度一一组织机构一一保管期限”的方式,进行分类整理、统一管理第七条.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文书材料和案件材料(包括纪律审查、案件审理、信访举报、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党风政风监督,以及会议、党务、组织人事、财会、基建、声像、机关事务等方面),都应按照要求进行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分工
(一)文书档案由文书材料形成部门按照《市纪委监委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整理归档机关各室(部、办)兼职档案员或承办人员在文书材料办理结束后,要根据档案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二)案件档案应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原则立卷归档,案件材料应以案件为单位组卷,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进行立卷
(1)需移送案件审理室审理的案件档案,结案后,由办案人员将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分类、组合、系统排列、抄写卷内目录,初步组卷后提交案件审理室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进行编号、装订、拟写案卷标题等本室兼职档案员应协助、配合办案人员做好案件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2)有关信访举报及其它问题线索的受理、审批、核实、了解等相关材料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规定的部门权限分别归档
(三)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机关档案室归档
(四)财会档案由办公室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立卷归档
(五)基建档案由基建办负责立卷归档第八条归档的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
(二)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门别类科学组卷
(三)案卷标题的拟写简明确切,卷内文件目录按排列顺序逐件逐项填写完整,装订时去掉文件材料上的所有金属物,做到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九条档案移交
(一)文书档案机关各室(部、办)应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形成的应归档的全部文件材料收集完整,整理、立卷归档并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二)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后,于第二年上半年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三)会计档案每年度由财务人员负责在第二年上半年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四)声像档案由经办人员按要求于两周内移交机关档案室
(五)基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整理立卷,全部工程验收完毕后,即将档案移交机关档案室归档公文材料移交时,应填写移交清单,标明移交人、接收入、日期等,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移交、接收人员必须认真清点核实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机关档案室提出意见后,有关部门应补齐或重新修正后再移交第十条本机关自办的案件,被查处者触犯刑律受到法律追究的应向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材料、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件,原件(含定稿)应由本机关立卷归档由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应请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或复制件,并立卷归档第十一条机关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全宗说明、专题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各种参考资料为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机关档案室应建立严格的档案借阅审批程序和借阅登记制度外单位使用机关档案,须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机关档案室对所保管的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配置相应数量的档案专用柜和必要的器材、设施,使之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安全工作档案排列做到整齐美观有序,便于查找利用,坚持库房卫生制度保持库房卫生整洁用、销毁等情况,应及时、准确统计,明确记载,并按规定向同级地方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第十五条机关档案室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按照市纪委监委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机关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协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第十六条机关档案应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市档案馆移交第十七条机关档案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后,其借阅办法由市纪委监委机关与档案馆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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