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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濯水镇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县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监察建议〃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镇耕地保护工作,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稳定全镇耕地保有量,保障我镇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促进镇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耕地保护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推进和全面完成耕地保护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结合当前班子成员分工实际,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成立濯水镇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令同志兼任,成员为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全体工作人员
二、从严控制耕地占用.严格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各村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镇政府报告.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它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樗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它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合理规划土地整理项目,明确权属关系.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垦未利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垦前必须经过国土部门的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并向镇政府报备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侵占河滩地等行为.对于未经批准私自垦荒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各村要尽快整改,非土地确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处置和流转确实需要流转的土地,经村委会同意后补充完善相关流转协议,并约定流转期限(最长的流转时间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土地的期限),如国家或集体需要征收或征用这部分土地承包人需无条件退出
四、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采取多种措施,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为了将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上濯水镇建立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制度,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同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基层干部绩效考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辖区内耕地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较为突出的村(社区),要开展约谈问责;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问责规定的,尤其是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的村(社区),要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各行政村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保护本村耕地列入村级工作议事日程,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各村支部书记为本村耕地保护的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包括.稳定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不准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建窑、采矿;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发生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应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和自然资源所.严禁未经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私自垦荒、毁林造田、侵占河滩地,如发现未经上级批准的造地工程应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和盂县自然资源局濯水中心所.加强规划用地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耕地保护政策的宣传
五、全面启动耕地保护动态巡查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环保建设管理办公室、规划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开展保护耕地日常动态巡查工作.职能科室要每月对辖区范围开展一次全面巡查,村(社区)要每周对辖区范围开展一次全面巡查,村(居)民小组要每天对辖区范围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建立村级专(兼)职自然资源协管员制度,要按照《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为每一个行政村(社区)聘任1名专(兼)自然资源协管员,收集自然资源违法信息,协助及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和开展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和自然资源协管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在4小时内上报辖区政府主管科室和规划自然资源所
六、严肃惩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以及村级专(兼)职自然资源协管员对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要在第一时间制止并向镇政府主管科室报告,主管科室接到报告后应在在24小时内到现场核查,对核查符合用地审批条件和用地要求的,督促其完善用地手续;对核查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和用地要求的,立即下达责停通知书,限期恢复耕地原种植条件,同时报告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拒不停止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由镇政府会同上级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282号)予以强制消除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原则上应自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消除完毕
七、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各村(社区)要密切配合国土部门对农民建房以及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监管力度,要求各村及时发现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对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耕地保护责任不落实、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如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用途,不及时制止、上报的;.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不及时制止、上报的;.私自交易、非法买卖土地,不及时制止、上报的;.水土保持无举措,封禁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行为不及时制止、上报的;.宅基地违规乱建,私自承诺,私自收费,不按程序报批的;.未经批准私自造地垦荒,不及时制止、上报的黔江区濯水镇党政办公室2022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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