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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合同约定先服务后结算暂估入账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收入暂估入账,待开票后再缴增值税可以吗?会计核算收入的入账,应遵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比如销售商品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
(2017)》(简称新收入准则)、出租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况简称新租赁准则X而缴纳增值税,应遵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
(2016)36号附件1等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的规定因此,会计确认收入(包括暂估入账)时间,与缴纳增值税的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可能存在差异的国家为确保税收及时入库,通常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会早于会计核算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是增值税的交税时间不会晚于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但是,也有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会计核算先确认收入,而后产生纳税义务,即交税的时间晚于会计收入入账时间
一、租赁收入——合同约定晚收租金的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是在租赁开始后的一段时间才收取的比如,某物业公司为了招商,将某楼盘的负一楼租赁给某超市(租赁期限
5.5年)合同约定前半年免租金,然后在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一年后支付第一笔一年期的租金比如,租赁开始日是2023年3月1日,承租方需要在2024年3月1日才支付第一笔一年期的租金(即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租金工增值税依照财税
(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租赁服务如无预收款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在没有预收租金和先开发票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核算依照新租赁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即出租人需要将租金总额,按照一定方法分配至各个期间,包括免租期间也需要分配确认收入的前面举例的出租方,在2023年度免租期和有租期间会计核算都需要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都没有发生(不需要交税)等到约定收租金的时间开具租金发票,则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前面出租负一楼案例的出租方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核算确认租金收入借应收账款(含税租金)贷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租金)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租金未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说明由于会计核算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也存在时间差异,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时间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说明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取时间,无论是否开具发票与收款均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实际收取租金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二、提供服务——合同约定先服务后结算的合同约定先服务后结算的,在实务中也很常见,比如建筑施工服务、各类现代服务等会计核算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等确认收入,如果收入未获得服务接受方认可的,就是暂估收入增值税依照财税
(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依照国税函
[2008]875号规定,按照完工百分比等方法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会计与税务处理:.暂估收入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贷主营业务收入(暂估收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约定收款时间到或先开具发票的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说明暂估收入与实际对账等结算有差异的,需要对暂估的收入与待转销项税额进行调整
三、销售货物的特殊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当时商场超市利用渠道为王的优势,强势占用供应商的资金,对供应商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此,总局出台该政策目的就是缓解供应商的资金压力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与前面两个类似,不再赘述如果企业的业务,不符合税法的特殊规定,不管是否开具了发票,只要产生了纳税义务的,企业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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