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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附件2耕地功能恢复相关标准及要求
一、基本要求耕地功能恢复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的《耕地“非粮化”整治恢复耕地功能的标准与认定办法》,把握恢复标准,有序组织实施,做好验收认定和上图入库工作
(一)恢复对象第三次国土调查中(以下简称“三调”,三调”统一时点成果,结合历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标注为可恢复属性的地类,主要指即可恢复耕地
(二)恢复范围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明确的范围开展:
1.在自然资源部确定河湖范围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生态保护红线外、农业空间范围内实施;
2.符合地形平坦(平原盆地区坡度6度以下、山地丘陵区坡度15度以下)、土壤清洁、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可以用于粮食生产等4个基本要求具体恢复范围为
1.原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
2.位于2006年以来(不含仍在后续管护补助期内的项目)补充耕地项目区范围内的;
3.位于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区范围内的;
4.自然资源督察、审计发现的问题地块;
5.与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交织毗邻的;
6.其他需要恢复的地块
(三)恢复标准按二调地类进行恢复,二调为水田的恢复为水田、二调为旱地的恢复为旱地根据国土调查标准,即可恢复地类恢复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要达到“三个必须”的要求.L必须符合现状稳定耕地要求恢复属性地类必须进行相关清理,以满足当地耕地耕种条件为标准,对恢复地块原有路、沟、渠等田间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完善,原则上要求达到周边稳定耕地的农田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恢复成水田的灌溉及排水设施须完整.
2.必须保持一年一季农作物种植恢复后耕地由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者(户)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在第一时间落实种植利用主要种植粮食(包括谷类、薯类、豆类)、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农作物,一年种植一季及以上恢复成水田的,农田水利灌溉及排水设施须确保完整完好,并保持一年种植一季及以上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
3.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恢复成耕地的,必须提供证明耕作的材料,包括反映现状的遥感影像、实地举证照片等恢复成水田的,举证照片要能反映水田特征的(沟渠、田填、水源保证)若种植旱生作物的必须提供水旱轮种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调查成水田举证材料要即时补充、随有随补
二、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1拟定实施方案乡镇街道开展恢复地块调查,查清生产经营者、土地面积、地上作物类型数量、承包流转期限等基本情况,制定区域范围内耕地功能近期和远期恢复计划根据调查结果,组织镇村干部与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者(户)进行协商,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用,明确作物迁移或清除、种植利用等时间作物迁移、清除工作由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者(户)自行负责,或由乡镇街道、村统一组织作物迁移或清除后,由乡镇街道或村级集体统一组织对地块进行适当整理,恢复耕地功能乡镇街道应分批次拟定实施方案,报区耕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涉及回填土要求⑴林地、园地等因果木迂移等,需要外来土壤进行修复耕作土层的,优先使用区内建设项目剥离、经检验合格的优良耕作层⑵养殖坑塘清养后需开展土地平整建设的,以所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属地为主体实施项目实施前,必须制订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包括实施主体、监管主体、整治资金、工程标准(土壤来源及标准、水田土层工程要求、农田水利沟渠路配套等)、后续管护等具体内容,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执法局、属地及相关专家联合论证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中,回填土壤原则上来自本区内,并经检测符合相关标准
(二)竣工验收.乡镇自验耕地功能恢复后,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站所、自然资源所、村干部进行自验,出具自验意见,参加验收人员需签字(提供下列材料标明地块地类、位置、面积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恢复后的实测现状图;与经营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和耕种协议;反映耕地功能恢复前后实地举证照片、航空航天影像或无人机影像及其他相关材料),自验合格后向区政府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区政府根据乡镇街道验收情况,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地验收(涉及养殖坑塘回填土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执法局等进行联合验收)、核实图数、图斑影像前后对比验收合格的,出具正式验收意见,参加验收人员需签字确认.省市复核区级验收合格后,通过浙江省耕地保护监管系统向省市报备,并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抽查复核通过后,将耕地功能恢复地块纳入统一的国土变更调查,经国家审核通过后将地类变更为耕地
(三)后续管护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要加强耕地种植利用监管,一年2次、暂定5年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送种植后现状的实地举证照片、航空航天影像或无人机影像等,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三、经费标准
1.补助标准耕地功能恢复资金由区财政以17000元/亩为标准进行包干,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乡镇街道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农户和农业生产者补偿、以及进行地表清理、农田基础设施修复建设、村集体奖励、后期管护资金和勘察测绘、实施方案编制等具体分类如下村级工作经费补助1000元/亩,具体由乡镇街道根据各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下发;政策处理补助苗木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亩,具体由乡镇街道、村根据种植密度大小,价值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与经营户协商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需要的,特殊苗木可采取评估确定,但不得超过15000/亩,苗木由农户自行迁移水产养殖,含附属设施原则上不超过15000元/亩,不含附属设施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亩,具体可参考征地中的补偿标准果树根据种植现状与经营户协商确定,给予一次性清退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000元/亩,青苗由种植主体自行处理桑园、茶园参考征地中的补偿标准地表清理、农田基础设施修复不高于3000元/亩;给予耕地恢复后承包农户耕地地力恢复补贴250元/亩补贴3年;后期管护资金1000元/亩.
2.拨付方式乡镇街道完成与农户(承包户)签约后按协议面积预拨10000元/亩、恢复到位并经区级验收、省市复核后再拨付6000元/亩,剩余1000元/亩管护资金参照土地整治项目拨付
3.奖惩标准乡镇街道超额完成区级下达的整治恢复任务,超额部分按2000元/亩进行奖励;未完成整治恢复任务,补助标准扣减1000元/亩,按16000元/亩补助奖惩资金按年度结算.
4.不予补偿类型对2020年9月10日后发生的“非农化”问题和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的“非粮化”问题不予补偿对新发生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乡镇街道必须限期整改恢复,经区级主管部门提醒仍未按期恢复的,要严肃问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已经自我恢复、验收合格并报备入库的耕地和已经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非粮化”整治的耕地,按照17000元/亩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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