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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各学院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并备案第二章认定机构的组成第五条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第三章认定标准与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九条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时,应适当考虑向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倾斜,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十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情节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其受助标准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二)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在外租住或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第十一条依据学生家庭状况、家庭经济收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第十四条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并在每学年开学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贫困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年级认定各学院年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认真进行评议,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议小组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第十六条学院认定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各学院应将评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征求学生个人意见后确定经济困难级别,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出现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十八条结果公示各学院在完成评定工作后,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建库工作,并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十九条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分类列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台账,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核对信息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后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一经核实,学院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第二十二条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第二十三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学院认定小组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同时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及动态管理工作,适时做好数据库的整理、筛选、新增等工作,使管理工作信息化、自动化第二十四条建立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谈话制度,保证每学年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谈话一次,特别要针对那些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精神状态,摆脱心理压力,培养积极向上的进取意识,顺利完成学业第二十五条学院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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