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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为广大幼儿营造健康安全的教育环境,推进全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依规、分类治理,规范办园行为,营造良好的学前教育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治理对象全县所有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由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的无证幼儿园
三、治理目标通过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分类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促进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化形成健康有序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到2023年年底,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
四、治理原则
(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县政府负责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将无证幼儿园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组织的作用,积极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牵涉面广,工作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建立教体、公安、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应急管理、民政、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证幼儿园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分类治理,有序推进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过整改扶持规范一批无证园,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治理任务
(一)准入一批对符合教育规划且具备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申请继续办园的,教育、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协助其尽快补办审批手续,正式批准设立
(二)整改一批对基本符合教育规划且无严重安全隐患、办园条件通过整改能够达标,申请继续办园的,由相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给予其一定整改过渡期,整改合格的,协助其办理审批手续
(三)取缔一批对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园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规范且无法整改,或整改过渡期满仍达不到办园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对已经取缔的要加强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六、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3年5月中旬)县教体局要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摸清无证幼儿园的情况,全面查清无证园的园舍、设施设备、卫生状况、收费情况、安全工作、师资力量、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拟准入、整改、取缔对象名单,建立工作台帐,确保一园不漏、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同时要通过公开渠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办公地点,接受群众举报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3年5月下旬)根据摸排情况,对达到办园标准的无证园依法开展登记注册,督促并协助其补办审查批准手续对存在问题的无证园依法依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教育部门及乡镇政府要督促无证园切实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经整改达标的,按规定发放办园许可证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在主要媒体公布清理整顿结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底)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教育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统筹、部门配合的无证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编制、民政、财政、人社、公安、市监、卫健等部门、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对工作推进迟缓、未完成治理目标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管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无证园依法予以取缔发改部门要参与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新建的项目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编制、民政、市监部门分别为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法人登记人社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合格幼儿园教职工相关人事、工资、社会待遇卫健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住建部门负责幼儿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要对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进行督查指导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教育部门要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广泛宣传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对确保幼儿安全和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意义,要通过政府网站、教育网站等官方媒体公布辖区内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白名单,引导家长选择有资质的幼儿园就读,为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完善监管机制县政府建立健全无证办园的排查、上报、整治、通报等长效监管机制,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持续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无证幼儿园一旦出现,立即查处,决不能任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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