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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XXX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配置一名专职内审人员;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科室、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本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经请示主要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规章制度;.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内部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方式有.财务审计对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内控审计对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合同审计对单位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专项审计对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科室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内部审计小组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资产管理情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配合审计部门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部门的审计;.其他交办审计事项;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召开本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审查本单位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检查本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科室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报告;.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主要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制定本单位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主要领导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部门.书面通告被审计科室及人员,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下达审查处理决定.复审、被审科室、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组织复议.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审计前应向被审计科室及人员出示由主要领导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审计处理决定由主要领导批准下达;.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党委、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备案;.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O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主要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应保存的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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