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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O(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O(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O(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组织是党的民族工作重要阵地,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党组织建设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第四十条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本单位法人代表是中共正式党员的,•般要担任党组织书记,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四十二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重要领域社会组织是廉政文化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党建领导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廉洁文化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党的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耍充分发挥清廉文化的教育、激励、凝聚、导向和约束作用,让廉洁文化嵌入红色包头建设全过程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本单位的党建领导机关是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O(如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O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O(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
(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一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A)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O(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退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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