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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附件2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企业自持)甲方(XX区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乙方(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为有力有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
(2021)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任务书乙方通过招拍挂竞得的(项目名称、宗地编号)口整宗地建设口宗地内配建企业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监管应按照本任务书相关要求执行
一、项目建设要求
(一)项目设计L建筑面积及套数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总套数不少于X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套(间)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X套;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超过X套
2.方案设计审查乙方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方案设计报甲方审查甲方结合本任务书要求,对申报的方案设计出具书面意见
(二)项目建设
1.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装修,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期应当严格按照《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
3.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的其他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工、竣工日期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开发中应当建设完成地块中全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开工、同步竣工4宗地内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设
(1)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集中布局,以栋、单元或者层为单位进行建设以层为单位建设的,应当集中布局在同一栋或者同一单元内,且为连续楼层
(2)乙方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测绘报告等材料,并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位置、进度等信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度应与项目主体建设进度保持一致,由甲方在办理预售许可时予以确认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不足的,乙方应当按要求予以补足
(三)验收核查该项目竣工测绘报告完成后、竣工验收备案前,乙方应向甲方提请竣工验收,甲方根据本任务书及有关审批文件要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户型、套数、位置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四)信息备案乙方应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户型、套数、位置等基本信息提交甲方备案
二、用途和产权限制
(一)该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作为时租房、日租房、旅馆等进行经营乙方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
(二)该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乙方应当就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得申请办理分证登记口整宗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整宗地或者栋为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口宗地内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的,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楼栋为登记单元进行登记;以层为单位进行建设的,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连续楼层为登记单元进行登记;以栋和层为单位进行建设的,分别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登记
(三)本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期限为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四)乙方自持期间不得转让及拆分抵押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作为整体进行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五)因乙方破产清算、司法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需转让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限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出租
三、经营要求
(一)该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乙方作为出租人对外出租,乙方不得将该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转租或者以资产托管等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出租
(二)乙方可自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乙方自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业务,并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三)乙方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出租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承租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且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不高于市场参考租金的90%具体租金由乙方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的单次租期不得超过3年乙方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1年的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乙方应当建立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并与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实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任务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协议效力
(一)本任务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任务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任务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任务书,补充任务书与本任务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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