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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贸(自由)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自由)市场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贸(自由)市场是指销售、收购各类农副产品的各种场所,包括菜市场、销售农副产品的超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农副产品收购点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贸(自由)市场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购农副产品涉及的价格行为,均应按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农贸(自由)市场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第五条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农副产品时,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方式有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电子显(演)示牌等(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标价签或价目表格式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规范执行第七条在农贸(自由)市场内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第八条在农贸(自由)市场内从事农副产品零售、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签或价目表,标明商品名称、计价单位、零售(批发)价格产地、食品标识对品质或价格有影响的应同时标明第九条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农副产品进行临时价格干预时,经营者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第十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便于识别和监督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一走o第十一条农副产品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农副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第十四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混淆所售农副产品等级、质量,以次充好,变相提高价格;
(四)采取虚构原价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五)使用虚假、模糊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标示的价格与提供的农副产品或服务质价不符;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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