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书
[2020]瑞住告字第号李光寿先生/女士你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
(2010)59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2010)283号)、《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8)10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
(2015)67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
(2009)138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办
(2011)136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江南新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
(2014)138号)等规章文件,结合《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瑞祥新区、江南新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瑞政办
(2019)47号)通过前期调查和多次制发限期重新签订合同和交款通知,对贵户存在逾期交纳购房款等事实已经查明,为此特依上述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瑞祥新区、江南新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如下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我局将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拟作出解除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关系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土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或未能提供有效的申诉意见,本局将作出解除合同决定书并明确告知无息退款金额,办理退款手续和期限、腾退时间等事项特此告知此致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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