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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
(2019)21号)的要求,参考《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我局各科室、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各科室)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办公室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究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
1、不予行政许可的;
2、撤销行政许可的;
3、因行政许可产生争议,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执法决定(处罚类)法制审核申请表案件名称案件号承办科室:注该申请表由承办科室负责填写,交政策法规规办公室存档行政执法决定(非处罚类)法制审核申请表注该申请表由承办科室负责填写,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存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议书按照《衡水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规定,我办公室对你科室提交的进行了法制审核,提出以下修改完善建议1;Z;1;
4.o接收人政策法规办公室年月日注
1、内部文件不入卷;
2、该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政策法规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承办科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应急安监法审()号注;本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政策法规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案件承办科室随卷保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应急安监复核()号注该意见表由承办科室填写复核意见,提请政策法规办公室法制审核后随卷保存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4、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
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措施类);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措施类);
3、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措施类);
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执行类);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适应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市局可以适时调整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和范围第五条对第四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类和行政强制类作出执法决定以及行政处罚类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政策法规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其中,对第四类第
(三)项
4、5需要进行听证、作出纠正、决定的,重新进行法制审核政策法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研究讨论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报请局领导审批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行政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非)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产品或者生产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按规定程序,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最终决定第二章程序与要求第六条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经科室负责人签批审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情况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草稿;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依据;
(六)经论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论证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以上文字材料应同时提交电子版,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第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及标准规范依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基准依据;
(三)证据目录;
(四)承办人员及科室负责人意见;
(五)申请法制审核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A)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九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十条政策法规办公室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证据和程序等方面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基准运用不适当,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改正建议,
(三)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退回、补充调查的建议;
(四)存在主体不适当、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一条除另有规定外,政策法规办公室应在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二条经法制审核,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议书》,建议承办科室修改后重新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经法制审核得出结论性意见,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政策法规办公室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存入执法案卷第十三条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提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复审政策法规办公室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承办科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承办科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备案(复印件)第十四条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存入执法案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承办科室应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案卷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法制审核人员结合听证内容对全卷进行法制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写入听证会报告书第三章保障与责任第十五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及相关专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法律顾问、专家参加法制审核,应当按规定提出明确书面意见第十六条积极组织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厅举办的定期业务培训,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鼓励广大干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报销相关费用第十七条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衡水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制度、办法同时废止附件
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基本格式.行政执法决定(处罚类)法制审核申请表.行政执法决定(非处罚类)法制审核申请表.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议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附件I: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基本格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相关证照及有效期等事项
二、案件的来源及调查经过概括说明案件来源、承办人员、调查经过、立案情况等事项
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应逐一列举证据,并就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简要加以说明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作出执法决定的依据具体到条、款、项、目;违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明确到标准的具体规定,包括自由裁量情况.处理建议即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涉及多个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应逐项说明分别裁量,并给出合并处罚的结论性意见承办人(签名)、年月曰
五、承办科室初审意见经科室初审,本案内容记录真实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恰当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随卷保存序号拟处罚事项违反的法律规定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情况处理建议1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张XX)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从轻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司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罚款1万元2略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略说明应逐条填写,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写明标准号及具体条款应为法律、法规、规章、中禁止性规定或义务性条款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主要写明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中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写明承办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证据目录例如现场检查记录、企业整改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承办人意见年月E承办科室负责人意见年月日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承办科室案(文)号基本情况及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目录承办人意见年月曰承办科室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备注(有办理期限的事项应注明需作出决定的最后期限)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承办科室及承办人文书号审查材料审核人意见审核人(签名)年月日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签名)年月3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或地址联系电话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承办人复核意见承办人(签名)年月日承办科室复核意见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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